鄂尔多斯市不断加大公共财政对少数民族的教育、医疗、住房及生产条件改善的投入力度,将发展成果优先惠及少数民族群众。
鄂尔多斯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规定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增幅保持在10%以上,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逐年增加。从2007年开始,对全市蒙授学生全部实施12年义务教育。鄂托克旗和乌审旗给民族学校中小学教师平均普调两档工资。民族中小学公用经费在自治区规定标准基础上又增加了50%。市直、东胜区、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杭锦旗、乌审旗都提高了民族中小学住校生助学金标准。
优先解决少数民族农牧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全市各旗区由财政拿钱为少数民族农牧民代缴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统筹金,除常年外地务工人员外,各旗区农村牧区少数民族农牧民参合率达到100%。其中,鄂托克旗和伊金霍洛旗把少数民族农牧民大病救助个人报销比率在原标准基础上分别提高5%和3%,把少数民族群众参加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旗级补贴部分每人分别提高到30元和20元。
实施少数民族养老工程。乌审旗优先解决70岁以上少数民族贫困老年人的生活补助金问题;达拉特旗给70岁以上少数民族农牧民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金;准格尔旗70周岁以上的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少数民族群众,在全旗统一发放生活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400元,为城镇和农村少数民族低保户每年增补取暖费200元;东胜区为65周岁以上农村少数民族群众每人每年发放1200元养老金;鄂托克旗把少数民族贫困户最低生活保障金在原来的标准上再提高50%。鄂尔多斯市还实施了少数民族整体脱贫工程,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每年稳定解决1万名少数民族人口的脱贫问题,3年内全市所有少数民族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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