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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开始实施
来源: 中国内蒙古  2008-03-13 17:02 打印本页】  【字体: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内蒙古是气象灾害多发区,每年因干旱、大风、暴雨、冰雹、霜冻、高温、雷电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占各类自然灾害损失的80%,仅2006年就达136.2亿元,受灾人口1036.3万人。

     气象灾害防御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领导责任,并对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中所承担的职责作了详细界定。《条例》还对如何规范防御规划包括应急预案启动、终止、应急措施及灾害评估、性质、等级确定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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