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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量赔偿案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消协  2008-03-14 11:39 打印本页】  【字体:  
 

  2007年7月3日郭先生到呼和浩特市消协投诉,2006年12月24日郭先生在商场购买了一口不粘锅,价值415元,使用不到一星期,就出现了粘锅较严重的现象,找到商家经过处理仍然有粘锅现象。之后几个月多次找到商家解决,商家一直不愿意承担责任。接到投诉后,消协立刻展开调查,情况属实,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则修理、退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的规定。商家最终给消费者退了货款,为消费者挽回损失415元。

关闭此页】编辑: 李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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