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依法保护农牧民的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益,在去年执法调研和听取政府报告的基础上,2006年8月15日至31日,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哈斯巴根同志为组长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全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情况再一次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期间,分别听取了6个盟市、13个旗县的工作汇报,并深入20多个苏木乡镇、嘎查村和一些农牧户,召开基层干部、农牧民座谈会,了解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政策落实情况,实地查看基层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建立档案资料情况。
9月12日,检查组又一次听取了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土地承包法情况的汇报。之后于9月25日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哈斯巴根同志向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充分肯定了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承包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规范完善土地草牧场延包工作、解决土地草牧场承包纠纷、规范引导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建立承包合同档案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同时指出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个别地方土地承包法学习宣传不到位、土地承包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不符、经营权证发放不完全到位、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不健全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对此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提出七项具体措施:一是做好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要求各地必须在明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二轮土地草牧场承包完善工作。至今尚未开展延包工作或者延包工作没有完成的,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进行部署,将承包土地草牧场的各项权利落实到承包农牧户。土地草牧场承包期不足30年,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对没有与农牧户签订草牧场承包合同,没有向农牧户发放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证的,要按照“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权证到户”的要求抓紧签订和发放;对已签订合同并发放经营权证书,但填写内容不规范的要限期予以补充完善;超限额多留机动地的,要按公平合理原则分包到户。
二是规范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进行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正任何以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为名,收回或调整农牧户承包土地草牧场的行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农牧户是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坚决纠正违背农牧民意愿、强制流转土地草牧场的做法;依法做好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管理工作,帮助土地草牧场流转的当事人签订好流转合同,指导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健康发展。
三是依法清理整顿非牧民占用牧区草牧场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清理非牧民占用牧区草场和依法规范草场使用权流转的意见》(内党发[2003]3号)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纪委《关于清理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占用草场工作实施方案》(内纪发[2006]10号)要求,农牧业、林业、国土资源、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广泛深入地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妥善调解、处理工作中的利益纠纷和矛盾,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四是研究探索征占农牧民承包草牧场的安置补偿问题。要从维护农牧民利益出发,对征占用土地草牧场实行足额补偿制;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机制,严禁克扣、截留和挪用;要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和基本草牧场,防止征占用农牧民承包土地草牧场过多过滥;研究探索在家庭承包经营条件下,失地农牧民的社会保障办法。
五是提高土地草牧场承包纠纷的调处能力。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妥善解决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纠纷。纠纷高发地区要实行重点治理,限期解决。要通过剖析典型案例,推动面上工作,确保农牧民承包土地草牧场的各项权利得到切实的维护。
六是要积极开展土地草牧场承包纠纷仲裁试点。选择当地党委和政府重视、司法机构配合、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积极性高、土地草牧场管理比较规范的旗县进行试点。要加强土地草牧场承包纠纷调处的组织机构和相关设施建设,做到有人管事、有地方办事。旗县、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是处理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纠纷的基本力量,要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尽快建立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合同调解委员会和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七是为贯彻落实好《农村土地承包法》,使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要配合自治区人大积极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调研和起草工作,以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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