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父母因病去世,我想把父母生前的承包地转包给堂兄种植。村干部得知后,认为我与妻子已于多年前将户口迁到城里,没有本村户口,不能处理转包。我认为,《物权法》出台就是要保护私有财产,其承包田当然由我继承,继承后就有权转包。请问,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没有继承权?
读者:余文
余文同志:
根据《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所有权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继承的。
《土地法》第8条和《物权法》第47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物权法》第60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行使所有权。因此,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就拥有土地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117条规定,承包地上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只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对于你父母去世后承包地的处理,根据《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应当按承包方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收回承包耕地和草地。因此,你们夫妻户口迁移到城市变为非农户口中,现父母去世,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你是不能继承的,也不能由你转包,依法应收回发包给其他农户,但你可以继承父母承包地上的收益并按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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