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到呼和浩特市出差,于2007年6月26日入住饭店,当晚洗澡时,由于地滑摔倒造成小腿腿骨骨折,与饭店协商无果,7月9日投诉到消协,接诉后,经调查了解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瞭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饭店赔偿刘女士各项医疗费用9184.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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