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住宿丢失物品案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  2008-03-20 14:34 打印本页】  【字体:  
 

  2007年9月27日朱女士到呼市出差,当晚住宿旅店,州方未将房门钥匙交付朱女士,致使朱女士无法反锁房门,房间也无任何保险措施。9月28日发现价值4000元的手机丢失,公安局勘察现场未发现门窗有损坏良迹,朱女士来到消协要求旅店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旅店赔偿朱女士500元。

关闭此页】编辑: 李中锋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诚聘英才 - 联系方式 - 网站工作人员
内蒙古新闻网站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
蒙ICP证:0500048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