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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维权案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  2008-03-26 11:28 打印本页】  【字体:  
    冯先生在2007年7月20日去电信部门交纳话费时,发现多了一项信息费,价值70元,但自己及家人从未拨过信息台,多次找电信部门交涉未果,于8月20日投诉到消协。接案后,呼市消协立即展开调查,发现确实是电信部门办理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经营者退还了冯先生70元,并赔礼道歉。
关闭此页】编辑: 李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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