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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爆炸伤人案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 2008-03-26 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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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呼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2007年12月29日权先生去商店购买啤酒,准备离开时啤酒瓶突然爆炸,权先生的眼部被炸伤送到医疗治疗,治疗期间住院费、医药费等7000余元,出院后权先生要求生产厂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厂家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权先生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调查了解,酒瓶封盖时由于加压过大导致酒瓶爆炸,依据《消费者树立益保护》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生产厂家赔偿权先生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及精神赔偿费等合计1.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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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李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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