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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超期服役伤人 消协调解获赔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  2008-04-02 18:02 打印本页】  【字体:  
    这是一起跨年度的投诉案件。2006年9月27日赤峰敖汉旗木头营子乡岗岗营子村魏某到敖汉旗消协投诉,称在9月26日晚餐过程中,放在地上的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炸伤越某鼻梁上部、眼部当时血流不止,送到旗医院后,鼻梁上部缝合2针,眼角膜缝合3针,眼巩膜缝合9针,医院诊断为:1、左眼巩膜穿透伤,2、鼻外伤。住院治疗,眼视力恢复(炸伤眼)到0.1。经医院建议伤者家属同意去外地治疗。在住院期间,共去医疗费5300元,其它费用2700元。消协在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到爆炸现场勘查,到旗医院看望伤者伤势。同时与厂房取得联系。厂方非常重视此事,并对该事件进行了解,确认是该厂的啤酒瓶炸伤了消费者。敖汉旗消协借此机会案件进行第一次调解,厂房认为该厂的啤酒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B字瓶,引起啤酒瓶爆炸无法考证,因此无法分清责任。当把啤酒瓶进行拼合后,厂房认为:啤酒瓶爆炸是事实,但是根据啤酒瓶残迹可以确定是人为所致,并非是啤酒瓶质量问题,而消费者魏某却坚持啤酒瓶确实是自爆,不是人为所致,厂家不能推卸责任,应当赔偿全部损失。双方各执一词,不能定论。敖汉旗协会根据调查取证材料和爆炸啤酒瓶实物状况,发现该啤酒瓶的生产日期是2002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GB4544-19967,建立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为2年。啤酒瓶B瓶过长时间使用容易老化,其爆炸的机率就会增加,因此超期股役的啤酒瓶可能是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双方争议很大,第一次调解未果。

  11月25日消协与双方当事人约定进行第二次调解,经过消协耐心细致的工作,分别与厂房消费者进行交流、沟通、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在协会人员再三搓商及艰辛努力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11、35、41条及内蒙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6条,57、58条之规定,厂房同意赔偿消费者魏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的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偿金,精神补助费,后期治疗费共计人民币伍万元整,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约定厂家于2006年11月15日履行义务,可厂家的赔偿迟迟不到位,直到2007年1月28日款项到位。艰难的调解工作也画了圆满的句话。消费者为感谢敖汉旗消协送来了锦旗,上面写着“维权护利情系黎民,浩然正气百姓知音”的赞扬之语。

关闭此页】编辑: 李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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