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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开放30年民主法治“突破点”
内蒙古新闻网  08-11-03 16:37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29日,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公众可通过多种渠道就立法发表意见。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的这种做法已成为常态;而在改革开放之前,这是无法想像的。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对民主和法制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这开启了中国民主法治的新征程。30年来,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初步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个个标志性事件,见证着中国民主法治30年来奋力前行的发展道路。

  1979年刑法: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权新起点

  “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

  “1979年7月1日下午4时05分——一个值得铭记的时刻。经历近30年的曲折历程后,刑法草案第38稿最终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说。

  至此,我国1979年刑法宣告诞生。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

  这一部出台时不过192个条文的刑法,从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室起草算起,前后孕育了25年之久。第33稿拟出后,曾整整停顿了15年。

  1979年刑法,为以后我国刑法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奠定了基础。赵秉志说:“改革开放30年来,在1979年刑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我国刑事法治体系,在维护国家主权与安全、保护人权、稳定社会、惩治犯罪、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它与同期颁布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结合起来,标志着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具备,从而成为我国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方面迈出的非常重要的一步。”

  1980年,第一个由农民自己选举产生的村委会组织诞生

  作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一个重要的方面,基层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最直接的实际体现。

  1980年,广西罗城、宜山两地村民率先建立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村委会组织。

  1982年修订的宪法中明确了这一基层自治制度。

  1986年,在吉林省梨树县梨树乡北老壕村,诞生了全国首个由全体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任,被称为“村官”直选的发端。

  1988年,旨在保障亿万农民自治权利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试行,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经修订于1998年正式施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又进一步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性质,并完善了直接选举的程序。

  ……

  这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生动案例。直选、秘密写票……这些在广大农村已不再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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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新华网  编辑: 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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