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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
内蒙古新闻网  08-11-13 09:04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作者:杨泽荣

  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之际,系统回顾总结我国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的光辉历程和宝贵经验,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不失时机地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一、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回顾总结农村牧区改革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从1979年开始,我区托克托县中滩公社等地率先进行了家庭承包制的改革试点,到1980年家庭承包制改革在全区大部分农村牧区全面推开。正是这场农村改革的星星之火,蔓延成改革开放的燎原之势。这场改革的重大意义是:

  一

  是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牧区生产力。家庭承包制把土地与劳动者紧紧联结在一起,使农牧民的劳动付出与利益直接挂钩,改变了吃“大锅饭”的弊端,极大地调动了农牧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复苏与繁荣,丰富了农畜产品的供给。全区粮食产量由1978年49.5亿公斤增加到2007年的175亿公斤,增长了3.5倍;牲畜由3586.5万头(只)增加到1.09亿头(只),增长了2.5倍,肉、奶产量分别增长8.8和125倍。目前,内蒙古每年为国家提供商品粮100亿公斤以上。人均粮食占有量由1978年的全国的第26位上升到第3位。

  二是促进了农村多种经营发展和农牧民收入水平提高。农民承包土地后有了自主经营权,单一种粮的农业结构发生了变化。农村经济作物面积比1978年增加了一倍多,经济作物收入大约占到农民总收入的1/3左右。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31元增加到3953元,增长了30倍。

  三是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开始向城镇转移,改变了千百年来农民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命运,同时也为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

  农村家庭承包制改革的实践给了我们很多启示,最主要是:第一,改革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由之路。没有30年前包产到户的农村改革,就没有今天农村乃至国家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大好局面。第二,改革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尊重群众意愿,要给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只有这样的改革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第三,改革是动态的、发展的,不是一劳永逸的。一家一户承包经营发展到今天,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化的大生产要求。解决“三农”问题,必须要在改革上寻找出路。

  二、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审视“三农”、“三牧”问题

  当

  前,我国农村牧区正在发生新的变革,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发展已经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一方面,经过30年来农村牧区的改革发展,我国的农畜产品供给已实现了由长期短缺到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人民生活实现了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另一方面,我国的农村改革发展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影响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一些深层次矛盾突出。

  一是小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一家一户的土地分散经营严重制约了机械化、良种化、信息化、规模化等先进生产方式的推广和基础设施的投入,制约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民收入的进一步提高,也不利于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二是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滞后。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系列社会化服务未能及时跟上,造成农牧业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程度低、劳动生产率低;三是农村牧区基础设施薄弱,水利、交通基础设施严重滞后;四是农村牧区人口老化、文化素质不高,农业新技术、新管理推广困难;五是农村牧区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失衡。农民上学难、看病难的问题非常突出;六是农民增收难。农牧业生产成本上升,增收渠道窄,目前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城镇居民的1/3左右。

  三、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一)适时适度推进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要在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济体制基础上,根据农民意愿,允许和鼓励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重点要发展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的股份合作制。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土地经营权不变,统一购进生产资料,统一采用新品种、新技术,统一销售农畜产品;二是农民以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为公司的股东,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三是合作社租用农民土地,反聘农民种田。同时要积极探索土地长期的租赁或一次性拍卖。主要是指长期进城打工并已在城镇有固定收入和住房、不打算回乡的农民工,失去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在自愿前提下交出土地,土地向种田大户集中,以解决一些土地闲置撂荒和适度规模经营的问题。交出土地的农民或一次性给予失地补助金,用于交纳失业、养老、医疗保险金,也可由承包者每年付给出租土地者一定数量的粮食或钱。60岁以上的老年人交出土地,还可享受政府农村低保救助。

  (二)大力发展公司加农户的订单农牧业。这种经营模式是通过加工和流通企业(公司),把一家一户的分散农户与大市场连接起来。公司与农户签订收购农畜产品合同,农户按照合同要求从品种、耕作、饲养方式进行标准化生产。这种方式关键是要建立企业与农牧户利益的合理分配机制。为保证双方利益不受损害,应由政府牵头,有法律部门、企业和农牧民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依法监督双方覆约和解决一些合同纠纷。

  (三)加快建立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政府要做好对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扶持和引导。按市场化规则,培育扶持种子、农机、科技、储运和销售等中介服务机构,对农民进行有偿服务,以解决农牧民产前、产中、产后等后顾之忧,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

  (四)加大政府对农牧业的投入和保护。一是要改革和完善农资管理体制,农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按市场化要求放开自主经营,把原来对生产和流通企业的补贴转为对农民的直接补贴。二是要增加对粮食、蔬菜、肉、奶等农畜产品的直接补贴,建立农畜产品最低保护价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农牧业风险保险机制,降低农牧业的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三是要加强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在增加各级财政投入的同时,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公共设施建设投工投劳。四是要建立农村牧区困难群体的救助机制。包括农牧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大病医疗救助和孩子上学救助等机制,使这部分困难群体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五)加快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和新型农牧民培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牧区范围,发展农村牧区公共事业,繁荣农村牧区文化,大力办好农村牧区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解决农牧民上学难、看病难的问题。加快培养具有现代市场理念和知识技能的新型农牧民。鼓励有知识技能的人返乡经办种养、流通、加工等经济实体,鼓励农牧业科技人员到农村牧区进行有偿技术服务,以技术入股形式加入农村专业合作社,为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持。

  (六)保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建立相应的政策法规,保障被征地、拆迁农民的权益不受损害,保护好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改革和废除一些城市对农民歧视性的政策法规,保障农民工在户籍、住房、社保、就业、劳动报酬、就医和子女受教育等方面与城市居民享受同样的权利。

  (作者系自治区政府调研室副巡视员)

稿源: 内蒙古新闻网  编辑: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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