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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虎
内蒙古新闻网  08-11-18 10:02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2004年7月13日上午10时40分,随着青岛市南区法院主审法官的一声法锤声,倍受关注的“高虎撞人案”刑事部分终于有了结果:高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由于高虎的特殊身份和该案件的特殊案情,早在几天前,青岛市南区法院就通过当地媒体向外界宣布了高虎案的宣判日期。上午10点不到,法庭里的旁听席已经坐满。在法警的看押下,10点左右高虎被囚车从看守所拉到了法庭外,身着囚服的高虎脸上没有丝毫的表情。本案受害者冯子永的妻子张屹巍在一个男子的陪同下走进法庭。

  高虎案事发至今,已经一年多的时间,而针对该案件,法院也已经多次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此10点40分,直接进入了宣判程序。法官宣读判决书的过程中,高虎一直低着头默默的听着。

  辩护人提出了“肇事车辆的刹车系统存在问题是造成灯光师冯子永死亡的直接原因”的辩护意见。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该肇事车辆的车主证实,该车自2003年2月6日到3月22日案发一直在正常使用。案发后青岛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对肇事车辆的刹车系统检测表明性能良好,又经过山东交通大学又对该车进行静态检查和现场路试,得出结论,肇事车辆行车制动装置齐全有效,技术状况良好,不可能出现突然刹车失灵得问题。因此法院认为刹车系统正常,不是造成冯子永死亡的直接原因。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于意外事件,被告人高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高虎在拍摄电视剧的过程中,在对用作道具车的鲁U05190金杯牌面包车性能并不熟悉,且未进行试驾的情况下,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操作不当,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情错》剧组虽未尽到防范义务,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责任,但不影响被告人高虎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成立。

  直到要宣读对其的判决结果时,高虎表现出了一丝紧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虎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声法锤声后,法官宣布闭庭。

  由于高虎的辩护人为高虎做的是无罪辩护,因此这个判决意味着辩护意见未被法庭采纳。但高虎表示服判,不会上诉。

  宣判后,冯子永的妻子张屹巍匆匆的离开了法庭,虽然戴着太阳镜,但依然能看到她一脸的泪水。张屹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她认为法院的定罪是准确的,不会向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申请。“高虎认罪了,子永也能瞑目了!”

  宣判后,高虎再次被囚车押解回了关押他的看守所。据了解,之后高虎将被依法办理变更强制措施手续,转为取保候审,直到7月28日上诉、抗诉期结束。

  从整个判决来看,真正起到为高虎减轻处罚作用的是高虎的亲属在案件宣判前主动向法院交纳的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人身损害补偿金。法院在审理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基于高虎的行为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而被告人高虎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其悔罪表现的成立。

  新浪娱乐随即与高虎取得联系,他表示对判决不甚满意虽然没有提出上诉但保留申诉的权利,对判决书也有些质疑。对于他交纳的三十万元的人身损害补偿金一事,高虎说自己是从道义上个人对冯子永家属的一些补偿,与案子无关。截至发稿,新浪娱乐一直无法与冯子永的妻子张屹巍女士取得联系,电话一直无法拔通。(炎言

稿源: 新浪  编辑: 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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