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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内蒙古农村牧区经济政策放宽了
内蒙古新闻网  08-11-19 15:49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这次会议开始全面认真地纠正“文化大革命”中极左的错误,确定了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指导方针;果断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提出了要注意解决好国民经济重大比例严重失调的要求,制订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决定。为了贯彻好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内蒙古自治区及时制定了《关于尽快地把我区农牧业生产搞上去的意见》,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和放宽了农村牧区经济政策: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由自己管理,生产由自己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认真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实行联产计酬,包工到组,包工到人;调整粮食征购政策,农民的口粮不足360斤的一律不购,340斤以下的一律免征农业税,超购部分实行加价奖励;鼓励社员养猪、养羊、养兔、养鸡、养鸭等,有条件的也可以饲养奶牛、肉牛等大牲畜,大力发展家庭副业;农区社员的自留地自主经营,牧区社员可以有十多只自留畜和必要的乘马、役畜;社员自产的农产品、畜产品和副产品,允许到集市上出售等。

稿源: 北方新报  编辑: 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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