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目前,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正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实施,共惠及2.59万所城市义务教育学校,2821万城市中小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