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政务  |  专题  |  民族  |  文化   |  图片  |   教育   |  法制  |  招商  |  能源   |  理财  |   草原社区  |  健康   |  美食  |  笑话  |  汽车  |  精神文明
您当前的位置 :专题 > 深度网谈 正文
广亭公司非法采矿谁来管?
内蒙古新闻网  08-12-16 15:36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资源是国家的非法采矿者应负刑事责任

  对此现象,记者向有关法律专家进行了咨询并翻阅了有关的法律文书。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主任苗荣盛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非法采矿罪即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土地管理法》第39条违反本法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156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它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40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并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156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像乌兰察布市广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样,既无铁矿采矿权,又没有在国土资源局备案的矿业公司,怎么敢如此大胆地在当地进行疯狂地采矿活动呢?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件的发展动态。(商报首席记者芒锋)

稿源: 内蒙古商报  编辑: 李东海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0471--4811341、4811342、4811343。
内蒙古新闻网站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512006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507213
蒙ICP证:05000481 号
新闻热线:0471-481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