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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民房先后二“嫁”谁是真户主?
内蒙古新闻网  08-12-18 16:43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王志杰是包头市青山区一个普通的商人,在2008年3月之前,王志杰和所有人一样,过着平凡而又富足的生活。2008年3月初,包头市昆都仑区法院一纸传票打破了王志杰宁静的生活,就在这一天,王志杰和用房产向自己抵押借款的王玉文共同被推上被告席,而起诉自己的却是一位素不相识的武女士。接到传票后,正当王志杰聘请了律师准备去昆都仑区法院了解情况时,出乎意料的事又发生了,王志杰再次接到通知,武女士撤销了对自己的诉讼,将矛头转向王玉文一人,面对忽然接到的传票和突然中断的诉讼,王志杰百思不得其解,是什么让一位素不相识的武女士起诉自己,为什么向自己抵押借款的王玉文也会站到被告席上,王玉文和武女士究竟是什么关系?
  
  一房二“嫁”

  带着满肚子的疑问,在律师的陪同下,王志杰来到包头市昆都仑区法院了解事情经过。昆都仑区法院工作人员告诉王志杰:武女士起诉的原因是武女士和王玉文在几年前曾经签署过一份房屋买卖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武女士分十年向王玉文付清房款。房款付清后,王玉文将房屋产权转到武女士名下。由于中间知道王玉文又将卖给自己的房子抵押给王志杰,为维护自身权益,所以提起诉讼。听完工作人员的介绍,王志杰才知道原本抵押给自己的房子,原来还卖给了另一个人。

  王志杰告诉记者,2007年5月10日,王玉文称自己做生意遇到了资金周转的困难,提出向他借钱的想法,并自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抵押给王志杰,作为还款的抵押担保。于是,王志杰与他签订了借款合同,期限一年,并到包头市房管局查验了房本的真伪,办理了抵押担保手续,进行了公证,取得了《他项权利证》。通过这一系列合法手续后,王志杰认为一切都已经万无一失,才将王玉文要借的37万元交给王玉文。面对了解的情况,王志杰颇感无奈,但考虑到自己手里有整套的合法手续,王志杰并没有将这件事放到心上。事情便告一段落。

  意外的判决

  2008年5月,王玉文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后,王志杰便向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他和王玉文的债务问题,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可是,之后发生的一切却让他感到更为困惑和愤怒。作为他们债务抵押物的那套房产,这时已经被包头市昆都仑区法院判给了武女士。包头市昆都仑区法院在审理时认为,王玉文和武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并且双方已经按协议履约,王玉文已将房屋交付武女士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进行了判决。判决原告武女士付清王玉文剩余房款76571.95元,被告王玉文于判决生效日起协助原告武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志杰告诉记者:“虽然武女士和王玉文曾经签署过买房协议,但武女士一直没有将房屋款项完全付给王玉文,另外二人在签署这份售房协议时,王玉文的房子还在银行抵押贷款,如果双方真的按协议履约,那么在银行抵押贷款手续应该同时转到武女士名下。而自己在和王玉文办理抵押贷款时,自己曾经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正规的登记,并且拿到了房管局出具的《他项权利证》,在进行完合法的手续之后,王玉文将房屋的产权证交到了自己的手里。所以我认为,王玉文在和我办理抵押贷款时,房屋的物权是明确的,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产权并不存在争议。包头市昆都仑区法院的判决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武女士在3月份对我和王玉文同时提起诉讼,之后又撤消了对我的起诉,显然也是在回避这一点。”

  那么什么是《他项权利证》,它又有什么样的作用,包头市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房屋的他项权利是指由房屋的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典权、租赁权、抵押权、继承权等权利。抵押权是在不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前提下,将标的物的权利置于他人控制之下,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抵押人仍享有标的物使用与收益的权利,但无权处置。抵押权人也不可以随意处置抵押物。当合同到期时,抵押人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抵押权人可以将抵押物拍卖,并优先获得补偿。 《房屋他项权证》就是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

  律师说法

  既然王志杰拥有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定凭证,那么为什么王志杰向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他和王玉文的债务问题没有得到支持?11月5日,记者来到青山区人民法院了解情况,青山区执行局的贾局长告诉记者:“青山区法院接到王志杰的执行请求后,与昆区法院进行了协商,但是这两起案件的执行标的物是同一套房屋,产生了冲突,无奈在2008年的8月初只得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报了“应如何执行”的申请。但直到11月5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然没有作出任何回复。”随后,记者一行来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情况,这里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这起案件的标的物是同一套房屋,所以如何处理还在进一步研究中,具体情况还不便透露。

  内蒙古天骄律师事务所的陈静律师认为,武女士的买卖合同的成立只能证明其与王玉文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直至现在武女士也未将房款付清,即合同未按约定履行。其次,该房屋买卖并未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即未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武女士仅享有债权,而王志杰对房屋享有物权(抵押权是物权的一种形式),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王志杰的抵押权应当得到优先受偿。内蒙古天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介绍说,这起典型的案件可以给人很多有益的启示,尤其是在涉及到债权债务关系时,一定要谨慎,多做调查和取证,以防止不必要的损失。

  就在记者发稿时得到消息,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向包头市昆都仑区法院作出回复,同意包头市昆都仑区法院的审判结果。至此,王志杰表现出了相当的愤怒。“这套房屋的产权证还在我的手中,而且我也在房管局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和《他项权利证》,但房子却被判给另外一个人,简直是荒唐。”王志杰说,现在的结果对我很不公平,我将向更高一级的法院提请执行。(记者张鹰)

   

稿源: 内蒙古商报  编辑: 马铃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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