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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缩小差距让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待遇同等
内蒙古新闻网  09-01-13 10:54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的变迁,大批的剩余农村劳动力源源不断地涌入城镇务工,形成了职工队伍中的农民工群体。虽然在农民向城镇流动过程中基本上没有直接的限制条件,但是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方面仍然存在着大量的隐性限制。目前,建筑及其他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现象还十分严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然在受到侵害。

  来自甘肃省临夏市的农民工常军向记者反映:“虽然近年来国家不断出台政策来提高农民工的各项待遇,可是在我们日常的打工中,权益还是受到侵害。比如,用工单位不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现象较严重。节假日不休息,加班不给发加班费,随意延长工作时间,超时不付加班费。当打工人员提出应该按有关劳动法规办事时,用工单位负责人会说,不满意你可以另寻出路。农民工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希望社会各界能给予更多的关注。”

  人大代表王五厚说:“农民工建设城市,创造财富,提供税收,已成为我们实现城市化、工业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中坚力量。可是农民工的权益又是我们社会保障中最薄弱的一块儿,工伤、职业病等正在严重侵害农民工的健康,这些带给他们及其家庭的后果可以说是灭顶之灾。农民工处于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由于没有工会组织的维护,他们自身也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很难通过自己的力量去寻求公道。所以,农民工的劳动问题、经济利益问题实际上并不仅仅关系到农民工自身,它还涉及到社会稳定,涉及到‘城里人’的安全感与生活质量。”

  王五厚认为,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利益,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应该严格执行相关法规,要求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对于那些雇用农民工数量较大的建筑行业以及其他企业,劳动部门应该强制其建立工资风险保证金,一旦企业内部发生问题,无法支付农民工报酬,管理部门就以工资风险保证金作为劳动者的报酬。同时,劳动部门还应该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设立紧急维权机构,接受农民工的投诉,为农民工提供行政与法律援助。对那些不按时足额支付职工报酬的企业,应将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从而让这样的企业成为日常检查的“重点户”。

  为此,政协委员王辰起建议政府部门应统筹协调好农民工输入地与输出地之间的利益分配,逐步缩小户籍背后一系列制度性资源配置在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中的差异,最终让农民工在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子女教育、住房等方面享有与城镇职工同样的待遇;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大力实行农村基础教育培训,未来城镇化的发展,注定现在的农民工将有很大部分要进入到职工队伍中来,他们的素质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城市化建设和地方经济增长的提升和服务业的现代转型,这对“留下来”还是“走出去”的人都是一项无型的就业资本,同时也有利于未来农村和城镇发展的双赢。

稿源: 北方新报  编辑: 赵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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