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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佳禾代表:应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立法
内蒙古新闻网  09-03-11 15:28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发生了轻微刑事案件,是不是非得把犯罪者关进监狱才算解恨?不一定。许多时候,如果犯罪者与受害者之间能达成和解,会更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社会和谐。

  然而,这种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刑事和解制度依然未能进入我国法典。为此,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龚佳禾建议,应对刑事和解进行立法,在《刑事诉讼法》中将刑事和解规定为法律制度,在《刑法》中将刑事和解规定为法定从轻情节。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龚佳禾说,刑事和解制度是对调解制度的发展和革新,是我国“和合”与“慎刑”的传统思想和传统刑事调解制度的继承与发展。它在强调对加害人惩罚的同时,也考虑如何使加害人通过自我反省而重新融入社会,更注重对被害人的补偿和对社会和谐的保护。

  据了解,刑事和解作为一项制度在我国虽然没有确立,但近年来,全国多个地方检察机关开展了刑事和解的探索与尝试,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2006年10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省试行刑事和解制度,对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和解工作进行了规范和指导。

  龚佳禾说,从湖南试行两年多来的情况看,全省检察机关共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3959件5028人。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化解社会矛盾、保护被害人利益、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和节约诉讼资源的多元价值,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

  然而,由于刑事和解制度本身的法律地位尚未被立法确认,没有统一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各地做法不一,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影响了各地适用刑事和解的积极性。

  龚佳禾建议立法机关对我国各地的刑事和解试行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研究和总结、评价,对建立刑事和解相关制度进行立法。

  龚佳禾认为,宜在《刑法》中将刑事和解列为法定从轻情节,明确规定,犯罪后当事人之间达成刑事和解的,对犯罪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事诉讼法》宜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并且完全履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记者陈玉明、隋笑飞)

稿源: 新华网  编辑: 赵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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