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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和我国流感大流行划分阶段对比
内蒙古新闻网  09-06-02 09:11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WHO

中国

流感大流行间期

1、在人群中没有检测到新的流感病毒亚型。导致人感染的病毒可能来源于动物。如果与动物接触,人感染的危险较低。

2、在人群中没有检测到新的流感病毒亚型。但是在动物中循环的流感病毒亚型对人构成显著的威胁。

0级

 

无应急反应阶段

无新亚型流感病毒报告。

流感大流行预警期

 

Ⅳ级 蓝色预警  

在人类标本中分离出新亚型流感病毒,但未产生特异性抗体应答,或虽产生特异性抗体应答却未出现临床症状。

3、人中出现新病毒亚型的感染,但是尚未发生人间传播,或极个别情况因密切接触传播。

Ⅲ级 黄色预警

人类感染新亚型流感病毒并发病,但未发生人间传播。

4、发生非常局限的小范围的人间传播,提示病毒对人体内的环境仍适应不良。

5、更大范围的、但仍然有限的人间传播,提示病毒对人体内的环境适应得越来越好,但是尚未具备完全的传播力以引发大流行。

Ⅱ级 橙色预警

新亚型流感病毒发生人间传播,但传播范围相对局限。

 

 

 

流感大流行期

6、在一般人群中发生大范围的、持久的传播。

 

 

Ⅰ级 红色预警

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即为大流行阶段。

1.      新亚型流感病毒在人群中持续快速地传播;

2.      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发生流感大流行。

 

0级 结束阶段

全国流感大流行得到有效控制,由卫生部组织专家,并结合世界卫生组织的有关意见判定大流行结束。

  一、世卫组织曾公布了对6个不同流感大流行级数的定义,具体如下:

  第一级:病毒在动物间传染,但没有传出人类感染病例。

  第二级:已知一种动物流感病毒在人类造成感染,因此被视为潜在大流行威胁。

  第三级:有动物流感病毒或动物与人类流感重组病毒造成零星或小规模的人类传染,但这种人与人之间传染还不足以造成社区感染。

  第四级:动物流感病毒或动物与人类流感重组病毒造成的人与人间传染,足以造成社区传染。大流行风险骤升。本级重点在于控制病毒蔓延。

  第五级:人与人之间传染在同一地区蔓延到至少两国。强烈显示即将发生大流行。

  第六级:大流行级。人与人之间病毒传染,在同一地理区至少在两国传播,并扩散到同一区的另一个国家。

  二、中国流感大流行的分级、预警

  1、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是指流感大流行发生前的阶段。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蓝色预警,Ⅳ级应急响应

     人类标本中分离出新亚型流感病毒,但未产生特异性抗体应答,或虽产生特异性抗体应答却未出现临床症状。

      (2)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

     人类感染新亚型流感病毒并发病,但未发生人传人。

      (3)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

     新亚型流感病毒在人与人之间传播,但传播范围相对局限。

      2、大流行阶段

     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即为大流行阶段。

      (1)新亚型流感病毒在人群中持续快速地传播;

      (2)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发生流感大流行。

      3、结束阶段

  流感大流行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和卫生部相关规定,判定大流行结束。

  各相关机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落实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三、  中国流感大流行各级应对措施

      (一)Ⅳ级应急响应

     新亚型流感发现地区应将被分离出新亚型流感病毒株的人员送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学观察、消毒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

     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挥协调当地防控工作,地级以上市疾控中心负责组织辖区内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采集必要的动物和密切接触者标本进行病毒分离,调查结果及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必要时,省级卫生厅派专家组赴现场指导调查处理和开展危险性评估工作。

      (二)Ⅲ级应急响应

      1、病人救治和接触者处理

     病例收治到定点医院,医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国家级、省级医疗救治专家组对病人救治进行技术指导。医疗机构内流感样病例及候诊室其它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需佩戴口罩。对于其他密切接触者可建议佩戴口罩。

      2、流行病学调查

     开展对病例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特征调查,对病例的可能感染来源、潜伏期、传染期和临床表现进行认真调查,对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调查,对出现症状者要及时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流调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省级卫生厅应派专家赴现场指导调查处理和开展危险性评估工作。

      3、监测和报告

     疫情发生地所有医疗机构要设立流感样病例预检分诊点或指定专人加强预检分诊工作,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对具有流行病史的流感样病例或肺炎病例要立即进行隔离和报告,并采集标本,送当地流感网络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鉴定。

     其他地区的医疗机构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流感样病例要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发现可疑病人,要立即采集标本,送流感网络实验室进行流感病毒分离鉴定,做好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

     各级卫生、农业、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相互通报流感、动物流感监测信息。

      4、省及卫生厅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情况。

      5、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1)消毒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和指导做好对可能污染的物品、用具的消毒工作。不需要进行空气和外环境消毒。

      (2)健康教育与咨询

     疫情发生地要及时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教育群众出现流感样症状要及时就医,减少外出,外出时佩戴口罩。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外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知识的咨询。

      (三)Ⅱ级应急响应

     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对所有新亚型病毒感染者的流行病学调查,进一步明确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为疾病监测和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开展传播链调查,追踪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家庭隔离和医学观察。

      2、监测

     疫情发生地卫生机构设立并公布疫情报告专用电话,鼓励群众报病,及时进行排查。

     未发生疫情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发热呼吸道病例预检分诊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对可疑病人要及时进行隔离,并采样分离病毒。

      3、疫苗、药物

     出现疫情的地级以上市及周边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应急预防接种工作。根据治疗和预防工作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拟定抗流感病毒药物使用计划。

      4、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1)检疫

     疫情发生地对外出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测量体温,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

     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进行详细登记,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对可疑病人,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作进一步医学检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人员实行健康随访制度,要求每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健康状况,出现症状者,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进一步医学检查。

       (2)健康教育

  卫生部门要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教育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病人就诊时或与他人接触时要戴口罩。

  (3)疫情发生地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5、医疗救治

  病例收治到定点医院,转运工作由接诊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承担,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护人员要采取预防措施。

      (四)Ⅰ级应急响应

     大流行期间,对卫生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调度。

      1、医疗救治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流感流行情况,调动一切医疗资源,加强危重病人的救治,在必要时,建立和启用临时医疗救治点。

     医疗机构就诊的所有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须佩戴口罩。

      2、监测策略调整

  流感监测重点为收集和报告流感样病例就诊数、住院病例数和严重病例、死亡病例情况,病人药品使用和耐药情况、疫苗和其他物品的使用情况,为掌握疫情进展、疾病严重程度以及医疗救治、疫苗和药物合理使用提供决策信息和依据。

      3、疫苗、药物

  及时组织评估、预测疫苗和药物需求量,组织采购,最大程度地满足药物、疫苗的需求。

      4、省级卫生厅每日向社会公布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情况。

      5、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宣传方案,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及宣传画、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向群众普及防治知识,劝阻群众取消或推迟赴疫区国家非必要的旅行,劝阻疫区群众取消或推迟赴非疫区的旅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统一的咨询热线电话,24小时解答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的咨询、举报和投诉。

      (五)流感大流行结束

      1、评估

  流感大流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流感大流行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流感大流行的危害、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疫苗和药物使用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2、善后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对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的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

稿源: 巴彦淖尔市  编辑: 苏布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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