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永葆鄂伦春秀美山川
中共鄂伦春自治旗委书记 侯言增
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委书记侯言增在论坛上做交流发言
当前,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破坏这两大突出问题已成为民族地区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巨大障碍,民族地区特别是发展相对滞后的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以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的绿色观念,以发展生态产业和循环经济为主要途径,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管理和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和机制,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占用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建设生态文明,树立绿色观念是前提
“绿色观念”是一种旨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观念,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的科学发展,需要绿色观念与文化的有力支撑,就是要重树人们的生态观念、行为习惯、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发展模式。
鄂伦春自治旗地处大兴安岭东南麓,地域辽阔、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达到77.1%,有着丰富的动植物等珍稀物种资源,是松嫩平原和呼伦贝尔大草原的绿色长廊和天然生态屏障;旗域内河流密布,水量丰富,嫩江两条最大的支流甘河和诺敏河均发源于此,是嫩江水系主要产流区和上游主要水源地。但随着大兴安岭林区开发建设,人类活动区域的拓宽,过量采伐,毁林开荒等人为因素,使植被覆盖率下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自然灾害发生频次增多,对自治旗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究其深层原因,诸如此类的资源和环境危机很大程度上是由民族文化观念和价值取向,在应对机遇和发展时出现偏差造成的。为了纠正这种偏差,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就要在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过程中倡导绿色观念,要通过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多层次的在民族地区倡导环保意识,发展绿色教育,构建生态文化,使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在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牢固树立起与保护生态相适应的绿色政绩观、消费观,建设生态道德规范体系,形成尊重自然、热爱自然、认知自然、善待自然的良好氛围。
建设生态文明,发展生态产业是关键
建设生态文明,关键是如何解决保护与发展的问题。实践证明,生态产业和循环经济是解决环境问题,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基本途径。生态优势是鄂伦春自治旗最大的比较优势,生态产业无疑应是其发挥比较优势的理想选择,在保护生态与谋求发展的任务面前,自治旗也应对现有产业结构进行生态转型,走发展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之路。在发展生态农业上,以建设国家级绿色农业示范区为契机,调优结构,培育特色,科学推进农业生产的生态化;严格绿色产品操作规程,争取大兴安岭、鄂伦春地理标识注册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提高农畜产品市场竞争力;坚持山水林并重,继续实施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水土流失治理等重点工程,推进绿色生态林业建设。在发展生态工业上,严格执行限制开发政策的同时适当点状开发矿产资源,培育经济支撑点;做大做强木材加工等传统产业,增加林下资源开发利用率,实现林业产业从资源依赖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全面关停环境污染严重、技术落后、设备陈旧、高耗低效的原材料工业,开发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无污染或少污染的项目,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约束性指标控制力度,建设节能减排示范地区。在发展生态旅游上,充分挖掘森林生态、鲜卑历史、鄂伦春民俗三大资源潜力,合理配置景区环境承载量,发展以回归自然、感悟历史、体验少数民族风情为主要内容的生态旅游产业。在生态工程建设上,实施好以煤代木、重点公益林和粮食主产区生态建设项目,协调森工企业对地处偏远、生产生活条件恶劣的自然村、林场,逐步实行生态和扶贫移民,引导人口向城镇集聚,逐渐实现生态修复。
建设生态文明,完善法制体系是保障
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体系,既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政策和机制,也包含相应的执法体制。过去,国民生产总值一直作为衡量社会发展的最重要指标甚至是唯一指标,这种做法不能准确反映发展的社会成本,不能准确衡量经济增长的代价和方式,也不能衡量效益、效率和实际的国民财富,尤其不能对是否实现了社会公正和人民幸福作出准确判断。当前,随着国家主体功能区的划分,新的国民经济核算方法也必将随之出台,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的不同,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污染和环境效益纳入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建立绿色GDP政绩考核机制,这一点对于生态环境脆弱、发展任务较重的人口较少民族地区来说尤为重要。同时,要加大对资源枯竭地区及生态保护贡献突出地区的扶持力度,扩大政策普惠面。人口较少民族地区自身也要完善生态保护机制,正确处理美丽与发展的关系,坚持择商选资,完善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准入机制;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要求,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并制定和修订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法律法规,推进资源的综合有效利用。
近年来,鄂伦春自治旗在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从所处的生态建设的重要地位出发,确立了“生态立旗”的指导思想,在坚决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础上,相继制定了《关于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的决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土地管理条例》等七项地方法规。1996年,世代以狩猎为主要生产方式的鄂伦春族猎民主动放下猎枪,走上了发展农业、养殖业、多种经营之路。自治旗还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和区域性生态保护工程,加强对小流域治理和其他水土保持生态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让每一个生态项目都发挥出应有的社会效益。旗内国属森工企业从1998年起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10年累计少伐木材200万立方米,实现了森林面积、蓄积量双增长;在国家级、自治区级森林公园、旗级自然保护区、江河源头保护区中对湿地草场进行重点保护,全旗列入保护范围的面积达5685.79平方公里。同时,自治旗建立了生态项目的群众监管举报奖惩制度,在农田保护、矿山土地复垦、退化土地治理,特别是毁林毁草、私开滥垦等方面加大了整治力度,为保护呼伦贝尔市乃至整个东北地区生态环境做出了重要贡献。2004年,我旗顺利通过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的验收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创建生态旗作为实现自治旗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必要途径和战略举措。当前我旗正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从2008年开始,自治区18个厅局对鄂伦春旗实施了对口帮扶;2009年,在第二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呼伦贝尔市委书记曹征海又把鄂伦春旗作为学习实践活动的联系点,上级党委、政府的关怀与支持,为加快我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强大保障。
在市场机制日趋完善的今天,区域间的竞争越来越演化成生态环境的竞争,良好的生态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外在条件,而且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素,成为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推力。保护好青山绿水,建设生态文明不仅是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也是广大群众的强烈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