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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交通建设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新闻网  09-06-25 08:46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全面实施交通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交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是指包括公路路域生态保护及公路、水路交通建设项目实施和营运过程中的污染防治等。
第三条  环境保护实行合理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纳入全区交通发展规划。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贯彻执行有利于交通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使交通建设环境保护与自治区经济建设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各级交通部门和从事交通建设项目科研、设计、建设、质监和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搞好与本职业务有关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从事交通建设的单位及个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均有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义务。对造成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人人都有向当地交通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举和报告的权利。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自治区交通厅与自治区环保局共同负责组织协调全区交通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经交通厅与环保局协商,决定共同成立“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建设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并在交通厅设立“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办理交通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事务。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建设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政府各项环境保护法规;
㈡对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㈢组织重点公路建设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的研究,组织推广先进环境保护技术;
㈣组织交通环境保护法规、环境保护知识、环境保护技术的培训,开展交通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㈠在交通建设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对外联系和协调工作;
㈡组织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预审;
㈢组织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的监督检查;
㈣参加交通建设项目交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各盟市交通部门和盟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交通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和完善交通环境保护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各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
㈡对本辖区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和污染治理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㈢对本辖区交通企事业单位的污染治理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盟市交通主管部门均要有一名负责人分管交通建设环保工作,设置与其任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机构,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交通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其主管领导,应把环境保护内容纳入任期责任目标,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并把环境保护目标列入各级领导政绩考核内容。
第十条  各盟市交通局要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相关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托情况、编制报告书及审查批复进展情况、建设过程的执行情况及竣工后的验收情况)纳入正式统计工作范围,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统计工作。
第三章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地区交通建设发展规划,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应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协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交通建设专项规划应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性规划应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
第十二条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分类管理。 交通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严格执行防治污染及防止生态破坏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要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对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目录中未列出的项目环评深度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㈠下列情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三级或二级公路100公里及以上;一级或高速公路50公里及以上;三级或二级公路100公里及以下,敏感区;一级或高速公路50公里及以下,敏感区;1000米及以上的独立隧道;1000米及以下的独立隧道,敏感区。
㈡其它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㈢二级及二级以下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公路项目,线位变化较小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㈣利用外资公路建设项目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㈤在原有道路上进行改扩建且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较小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较小的项目,原则上由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环评深度。
㈥设计年吞吐量在100万吨及以上或100万吨以下敏感区的水运港口、码头建设项目,需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其它项目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㈦客运、货运站场均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竣工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遵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十三条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和要求:
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责任人,负责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委托、预审、报批以及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的实施。
㈠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委托。交通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不进行预可研的交通建设项目,在工可研阶段,建设单位应尽快委托熟悉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污染排放和生态损害及其防治对策,具备交通建设项目工程分析能力,具有环境影响评价相应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担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先由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前期费中列支,待项目开工建设后列入项目工程成本。
㈡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与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同步进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工作必须在项目工可研批复前完成。原则上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应按照同级审批制度执行。及交通建设项目是哪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也由对应级别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如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降级审批时,需有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一般情况下公路建设项目分下述几种情况执行:(1)由国家批准立项的国道主干线、省际通道、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交通部环境保护办公室预审,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自治区交通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组织预审,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与环境影响报告书同时报批;(3)县道、口岸公路和国边防公路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由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预审,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将结果报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交通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备案;(4)农村公路乡道、村道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报告书(表)由旗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预审,旗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将结果报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即作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工程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监测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㈢自治区交通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盟市交通主管部门和旗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十五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预审意见。如同意,则按有关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如不同意,则将报告书(表)退回编制单位限期修编。
㈣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者超过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㈤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格证书确定的等级、评价范围,从事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㈥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按照交通行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工程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编制施工期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开始施工之前报送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㈦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步实施,建设过程中要同步实施环境监理,建设单位必须要求工程监理单位至少有一名环境保护监理工程师,负责建设项目环保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
㈧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后,业主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凡没有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设计,不得开工。环境保护配套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达标,未达标的接管单位不得接收。
第四章   宣传教育与科研设计
第十五条  各盟市交通部门,都要开展环境保护法规、环境管理、环境评价等环境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和全体交通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有条件的单位应根据需要举办各类环境保护培训班,为交通环境保护工作培养人才。
第十六条  开展对交通环境保护专项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主要包括: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对环境的现状进行监测和分析,预测公路建设对环境的影响,优选线路,优化路网结构;研究开发公路沿线、互通立交景观设计、再造技术;开发应用边坡生态防护技术;开发应用服务区废水净化技术等。
第十七条  从事交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的单位,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相应专项设计资质,按国家和公路建设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并对建设项目环保工程的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应加强国内外环境保护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信息交流工作。在组织有关生产、建设、科研等方面的对外交流和考察时,应包括环境保护的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和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稿源: 内蒙古交通  编辑: 巴菊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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