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运管部门将我的车暂扣后,可以向我收取车辆保管费吗?
【常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列》第六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按照这一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暂扣车辆的,不得向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保管费用,包括不得将车辆放在经营性的停车场,有停车场管理人员收取费用。
【网友】是不是只有“收钱”才是认定跑黑车的唯一证据?
【常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在认定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1996年第7号令)的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因此,认定当事人是否有非法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不一定要见当事人是否收钱,是否收钱仅是其中证据之一。如果有非法经营的主观意图,又有违法行为的事实,即使未收钱但有足够的证据链证明违法行为存在,也可认定违法行为。
【网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免票儿童的伤亡由谁负责?
【常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因此,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免票儿童人身伤亡的,应当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承担,当然,如果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网友】怎样认定出租车从事班车客运行为?
【常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从事班车客运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对于未取得班车客运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对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出租汽车以同等或低于班车票价的方式招揽不同批次旅客乘车,而不按出租汽车的经营方式使用计价器的,可以认定为从事班车客运行为。
【网友】能否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为长途客车接送旅客?
【常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用无营运手续的客车免费将旅客送到长途客车上的行为,尽管体现了一定的服务精神,但由于其车辆无营运手续,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因此其行为是不合法的。当然,如果运输经营者在不收费的情况下,使用具有运输资格的车辆免费接送旅客,这是提高运输服务质量的行为。当然,此行为不能对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者造成较大影响,使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者难以维持,不能提供普遍服务。
【网友】“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包括哪些?
【常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列》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道路客运许可证件是指因实施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而颁发的证件。根据这一精神,《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中“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主要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从业资格证》。
【网友】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常海】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一是应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既A类驾驶证。二是年龄必须是60周岁以下。三是必须三年以内未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是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网友】从事普通货运的车辆能否承运零担货物?
【常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对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没有限定整批和零担货物运输的经营范围。也就是说,普通货物运输的车辆无需特别许可,就可以运输零担货物。
【网友】车厢内加装油罐是否属于擅自改装运输车辆的行为?
【常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158号)的规定,擅自改装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获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车辆,包括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擅自改变车辆颜色、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如果是焊接在车厢内,并用于运输液体货物的行为,因改变了原车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因此应认定为擅自改装车辆的违法行为;如果仅将油罐放在车厢内,未改变原车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则不能认定为擅自改装车辆的行为。
【网友】执法人员能否化装成乘客进行执法?
【常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上述规定并未明确约定不得着便装执法,只是明确执法时必须要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并且要有2人以上参加。但在实践中,对于执法人员能否化装成乘客进行执法,存在较大争议。因此,从原则上讲,一般不赞成、不鼓励化装成乘客进行执法,因为这存在“引诱”当事人违法的行为,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同时也容易在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引起争端,激化矛盾。
【网友】是否可以在客车内放小板凳或加铺?
【常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客运车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标准的规定配各设施、设各和载客,不得擅自增加影响运行安全和旅客安全的设施设备。因此,在客车内放小板凳的行为,由于影响了旅客和车辆运营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以是不允许的。对于在客车内擅自加铺的行为,由于擅自改装了车辆,影响了运行安全,具有较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对于这一类行为,应当区别于在客车内放小板凳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擅自改装车辆的违法行为。
【网友】汽车配件经销商免费更换机动车零部件是否属维修企业范畴?
【常海】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牢》(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对于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概念,《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界定为: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所以,汽车配件经销商免工时费更换机动车零部件的行为,如果属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范围的,不管其是否收费,为确保机动车运行安全,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许可证件,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如果不属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范围的,而属于提供一般性的应急服务,则无须办理维修许可证件。另外,依据《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2001),如果汽车配件经销商的行为属于以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为作业中心内容的日常维护,属于由驾驶员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无须办理维修许可证件:如果经销商的行为属于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的行为,应属于机动车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就应当认为属于机动车维修作业,应办理维修许可证件。
【网友】在隐蔽处拍摄的材料可否作为定案证据?
【常海】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1996年7号令)的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在对交通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前,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取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所以,执法人员在调查“黑车”违法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时所拍摄的材料,属于《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所规定的视听材料,可以作为定案证据。同时,拍摄“黑车”违法行为的录像,不仅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相反,保护了旅客及其他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即使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来说,也没有侵害其合法利益,只是客观、公正地记录他的违法行为。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执法拍摄,就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偷拍”,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网友】是否可以从住地拉客后再到许可的运输线路上经营?
【常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客运班线实行许可制度,即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客运班线从事经营活动。其中《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以上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按照许可的客运班线从事经营活动,对于不按规定线路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设定了行政处罚。从住地拉客的情况实际上是没有按照核定的路线行驶,属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网友】“挂靠车辆”的经营权能否转让?
【常海】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的规定,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所以,挂靠经营是不合法行为,应当予以清理,其线路经营权不受法律保护。对于私下转让客运班线经营者,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如新的经营者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应当视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对于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