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看中国民主政治的本质特色
蔡常青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就基层民主制度而言,不仅被提升为我国四大政治制度之一,而且在实践上也多有重大突破。以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把契约方式引入村级事务管理的民主管理创新实践为例,笔者谈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特征的理解。
一、民主与法制的统一。民主的根本意义是人民当家作主,法制的实质作用是保证民主的实施。要使民主落到实处,关键是要形成一种能够把民主和法制有机衔接起来的机制。比如,我国村民《组织法》从根本上奠定了农村民主政治的法制基础,但如果不能与村级事务有效衔接起来,民主管理就会大打折扣。契约化管理是把两者有机统一起来的有效载体。它一方面要求,凡属村级重大事务都要由村两委或村民代表进行讨论,公开征求村民意见,充分体现村民意愿;另一方面要求,凡村民大会通过的事项,都要签约严格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向村民报告,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样,它把农村民主管理与依法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
二、民主和民生的统一。实行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的出发点和着重点都在于解决民生问题,其实质是要走一条依靠民主规范管理促进民生的发展之路。农村取消“两税”后,涉及民生问题的村级重大事务主要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的“一事一议”制度来完成。但以往由于诸多原因,许多村级重大事项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影响了民生问题的解决。实施契约化管理后,村级重大事项一旦得到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便具有法律约束力,确保了“一事一议”制度的顺利实施和相关民生问题的及时解决,开创了一条发扬民主与改善民生互为促进的发展之路,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为人民的本质。
三、民主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村级契约化管理是来自基层实践的管理创新,它既符合农牧民的处事传统和现代政治诉求,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又顺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正因为如此,它一产生便得到广大农牧民和基层干部的积极响应,很快取得明显成效。任何简单地否定民主的普遍性或特殊性都是片面的,民主制度的普遍价值只有与具体实际相结合,找到切合国情、切合实际的民主发展路径,才会结出丰硕的民主之果。
四、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统一。民主作为一种政治过程,它有两个重要环节。一是民主选举:把代表人民利益的官员选出来;二是协商民主:要有一套制度让人民能够制约官员的权力。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的核心价值在于将民主监督贯穿始终,使两者有机统一起来。首先,它规范了候选人的“竞选承诺”和目标责任,切实保证了选举民主。在以往的村委会主任换届选举中,一些候选人在竞选时,因没有规则限制,信口开河,胡乱承诺,带来一系列负面后果。实施了契约化管理后,竞选者不仅要签订“竞选承诺”协议,保证承诺合理合法,而且要求依约兑现,否则负违约责任。这就给竞选者戴上了“紧箍咒”,从具体制度上保障了村民选举的有序竞争。其次,契约化管理将村官决策及执行村级事务的全过程全方位置于村民监督之下,使村官从为民做主转变为由民做主,从随意做主转变为依法做主,从干部对群众的单向管理变成了干部群众的双向约束和监督,保证了基层干部行为的公开和公正,有效防止了贪污腐败,改善了干群关系,促进了新农村新牧区建设。
五、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统一。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是全面系统的管理,既包括村民事务,也包括党内事务,对村党支部和党员分别采取“任期目标承诺”、“定岗承诺”等协议形式,提出了明确的更高的规范要求,以此体现党支部的核心领导作用和党员模范带动作用。这不仅创新了加强农村牧区党的建设的新途径,而且形成了党内民主和村民民主的良性互动机制,开辟了以党内民主带动和保证村民民主的成功之路,因此,以人民民主否定党内民主或以党内民主否定人民民主,都是对中国民主发展道路的曲解。(作者系内蒙古社科院政治学与法学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