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任务。30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坚持围绕大局、突出重点、急需先立、体现特色,不断推进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为推进自治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截至目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修改和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489件,现行有效的法规达到312件。
以经济立法为重点,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常委会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促进自治区改革发展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全区现行有效的法规中,经济方面的法规占50%以上。在市场经济方面,围绕明确市场主体、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等方面制定了一批法规,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在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和特点,制定了有关保护耕地、森林、草原、矿产和水资源方面的法规,为促进自治区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解决“三农三牧”问题、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制定了有关减轻农牧民负担、农牧业承包合同、农业技术推广、动物防疫、种子管理等方面的法规。
以改善民生、完善社会管理为重点加强社会领域的立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加强经济立法的同时,统筹兼顾,逐步加强社会领域的立法。围绕保护企业职工权益和农牧民利益、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加强社会领域的立法,依法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积极推进民族立法,坚持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常委会高度重视民族立法,制定了蒙古语言文字等地方性法规。加强对三个自治旗民族立法工作的指导,积极协调解决立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先后批准三个自治旗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0件,内容涉及环境保护、资源管理、城镇规划、动物防疫、旅游开发等方面,民族立法的领域不断拓宽,质量不断提高。
加强民主政治立法,规范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常委会设立以来,不断加强民主政治立法,制定、修改了有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条例、议事规则、选举实施细则、任免工作办法、立法、监督、代表等方面的法规,推进了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为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常委会制定、批准了有关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规章设定罚款限额、预防职务犯罪、规范检察机关工作等方面的法规。
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创新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七届开始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增强了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把扩大立法民主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环节来抓,拓宽法规起草渠道,建立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相结合的法规起草修改机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加强立法调研、论证、听证工作,发挥立法咨询顾问的作用;采取法规案书面征求代表意见,邀请代表参加立法调研等措施,发挥自治区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坚持立改废并重,及时修改完善现行有效的法规,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