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图巴根,曾任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第七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作为当时人大常委会的主要领导,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设立30周年之际接受记者采访,权威解读人大常委会设立及开展工作的有关情况。
记者:今年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设立30周年,您是自治区六届、七届人大常委会主任,能谈谈常委会设立时的一些情况吗?
巴图巴根:好的。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我国地方政权组织体制作出重大改革。据此,1979年12月26日,自治区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正式设立,这标志着我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进入新的里程。30年的实践证明,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从根本上更有效地保证和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1980年4月,在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第一次座谈会上,彭真委员长作了《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的重要讲话。他第一次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概括为四个方面: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这次讲话对指导地方人大开展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记者: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设立之初,工作千头万绪,您能谈谈当时工作是如何起步的,常委会在推动全区人大工作发展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巴图巴根:常委会设立之初,基本上是处在新机构、新班子、新人员、新工作的“四新”状态。在人大工作的起步阶段,对于如何开展工作大家心里都没有底,只能是边组建办事机构,边积极开展工作,边摸索经验。在学习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模式的基础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逐步开展起来,而且一年比一年有进步,一届比一届有发展。经过五届的探索,在六届、七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积极加强同全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和工作指导,推动全区各级人大工作的开展。一是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二是切实加强人大干部队伍建设;三是加强对基层人大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四是加强对全区各级人大工作的具体指导。另外,还开展了与兄弟省(区、市)之间的工作经验交流活动。这些措施保证了全区人大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记者:在自治区六届、七届常委会这十年间,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能谈谈具体情况吗?
巴图巴根:在六届、七届这一阶段,从立法工作来讲,正是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创立的重要时期,这为自治区地方立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创造了条件。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自治区五届、六届人大常委会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共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23件。七届人大常委会认真总结前两届立法工作经验,进一步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共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62件,超过常委会前两届立法总数的近两倍。这十年,是自治区立法工作的重要发展阶段,工作程序不断完善,地方特点、民族特点更加突出,立法质量有很大提高,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记者: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使地方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经常性监督得以实现和加强,您能谈谈当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具体情况吗?
巴图巴根:五届、六届、七届人大常委会将监督权、决定权结合起来行使,积极探索实践,在行使两权的形式、内容和实效上都有显著进展。在五届人大常委会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为主进行监督的基础上,六届、七届进一步探索和扩展监督形式,积极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摆在突出位置,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扩展监督内容、提高监督实效。十年间,常委会围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自治区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共作出决议、决定67项,保证了自治区党委确定的大政方针通过法定程序及时转化为国家意志。
记者:加强自身建设是人大常委会履行各项职权的重要保证,您能谈谈当时这方面的工作情况吗?
巴图巴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从设立之初就十分重视自身建设,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强调把坚持党的领导放在首位,引导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各项方针政策,学习宪法和法律,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二是切实加强机关建设。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得到加强,干部队伍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程度也有所提高。三是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了常委会工作条例、议事规则、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联系代表工作办法、任免工作办法等法规,使常委会行使职权逐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