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的工作历程,也是不断推进内蒙古民族法制建设的过程。30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着力加强民族法制建设,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突出特色,积极推进自治区民族立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始终高度重视民族立法工作,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与依法行使民族立法权结合起来,把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创造性地解决民族地区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制定了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对优先发展以蒙语授课为主的各级各类教育、培养使用蒙汉两种文字专业人才等作出了规定。与出台专门规范民族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相适应,常委会在其他立法工作中,既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又注意体现自治区的民族特色。1984年,常委会审议通过草原管理条例,坚持从内蒙古实际出发,明确了制约畜牧业发展的草原权属、草原经营权流转等关键问题,有力地促进了内蒙古畜牧业的繁荣发展;制定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在考虑内蒙古民族特点的基础上,对使用民族语言授课、设立民族学校等问题作出了切合实际的规定。这些地方性法规和散见于数百件地方性法规中的具体规定,使党的民族政策切实落到了实处。
加强指导,推动两市三旗做好民族立法工作。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严格履行工作程序、党内程序和法律程序,指导和推动三个自治旗启动自治条例的制定工作。1996年5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了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1997年5月,鄂温克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治条例也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这三个自治条例重点对保障自治旗发挥自身优势,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规范。三个自治旗自治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内蒙古民族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在此基础上,常委会认真指导三个自治旗开展制定单行条例的工作,批准了涉及土地管理、森林草原保护、环境保护、民族教育等方面的单行条例27件。这些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单行条例,为三个自治旗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法制保障。与此同时,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也分别就民族教育、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等方面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民族立法工作长足发展。
把握重点,不断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常委会把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作为重要任务。1992年和1994年,先后两次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自治区政府改进工作提出了明确意见。随后,常委会对政府落实监督意见的情况进行了跟踪监督,专门听取审议了政府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落实情况的报告,政府对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的三大类23个问题的落实情况向常委会作了答复。2006年,常委会又对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执法检查。这次执法检查历时将近一年,重点对制定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地方立法、加大对民族地区社会事业的扶持力度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有力地推动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内蒙古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