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是农牧业大区,农牧业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设立30年来,始终把农牧业法制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加强农牧业立法、监督工作。30年农牧业法制建设的长足发展,为巩固和加强农牧业基础地位、保障和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自治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保护农牧业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内蒙古农牧业资源丰富,依法加强农牧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对于保障自治区农牧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这方面的立法,陆续制定了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法规,为保护内蒙古农牧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在加强立法的同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把加强农牧业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督作为重点,多次对草原法、森林法、水法、水土保护法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并听取审议自治区政府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有效遏制了草原退化、沙化和违反开垦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维护了国家北方生态屏障安全。
用法制保障党在农村牧区基本政策和制度的落实。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从内蒙古实际出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紧密结合起来,及时制定有关法规,把党在农村牧区的基本政策和制度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对草牧场“两权一制”的确认,到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自治区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出台,无一不是这个原则的体现。在开展农牧业监督工作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同样把促进党在农村牧区政策和制度的贯彻落实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历次草原法执法检查中,都把落实草原“双权一制”的情况作为重点,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执法检查中,突出抓了二轮土地延包政策落实,为稳定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依法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支持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用法制保障和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不懈追求。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在开展监督工作中,常委会都认真贯彻这一工作思路。减轻农牧民负担直接关系到广大农牧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牧区经济的发展,为了充分调动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对农牧民反映强烈的任意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项目,以及国家给予农牧民的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等加重农牧民负担的问题,都作了具体的规范。在开展减轻农牧民负担执法监督中,把执行“三提五统”限额标准和查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行为作为重点,促进了农牧民减负增收;通过种子执法检查,净化了种子市场,维护了农牧民利益。此外,自治区气象条例、自治区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规的颁布实施,为推动自治区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