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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治权
内蒙古新闻网  09-09-24 13:11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立法自治权

  一是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是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可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人事管理自治权

  一是采取各种措施大力培养、使用当地民族人才。自治机关根据需要,有权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济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选拔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二是采取特殊措施引进人才。自治机关可以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各种人员参加民族自治地方各项建设工作。三是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的时候,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

  组织公安部队的自治权

  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管理流动人口的自治权

  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制定管理流动人口的办法。

  实行计划生育的自治权

  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三宝)

稿源: 内蒙古日报  编辑: 李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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