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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有关政策解答
内蒙古新闻网  09-09-22 16:32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根据中央、省委关于开展第三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下简称“学习实践活动” )的部署要求,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已在我省展开。就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中的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省委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解答如下:

  1.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的阶段如何划分、时间怎么把握?

  答: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分学习调研、分析检查、整改落实3个阶段,从2009年9月开始到2010年2月基本结束。乡镇、街道机关从2009年9月开始,集中活动时间6个月。其他单位集中活动从10月开始,时间不少于4个月。

  2.参加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的范围有哪些?

  答:参加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范围主要包括:乡镇、街道,村、社区,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医院,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

  3.参加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的对象有哪些?

  答: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以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基层单位党员负责人为重点,相关单位全体党员参加。

  4.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的学习内容有哪些?

  答:按照省委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重点是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中央、省委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学习省委统一编写的辅导材料和省远程教育中心制作的辅导课件。各市、县(市、区)可适当编写一些辅助教材,搞好理论宣讲。

  5.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对记读书笔记、写心得体会有何要求?

  答: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对记读书笔记、写心得体会不作规定、不作检查。有条件的党员可结合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撰写发言材料或心得体会,不以字数多少作为衡量学习效果的标准。

  6.如何组织文化程度低、年老体弱等特殊情况的党员参加学习实践活动?

  答:对文化程度低、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的党员和流动党员,可采取听报告、看教育片等形式,选学部分重点篇目和重点章节。所在党组织可成立帮扶小组,采取送学上门、结对帮学和寄送资料等方式组织学习。

  7.如何组织流动党员参加学习实践活动?

  答:流动党员参加活动原则上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流出地党组织协助;已纳入流出地驻外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由流出地党组织负责。

  8.对缺乏学习场所和必要经费的基层单位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有何要求?

  答:对少数缺乏学习场所或活动场所不适应工作需要、活动必要经费有困难的村、社区和“两新”组织等,上级党组织要通过财政和党费支持、部门和强村强企帮扶等方式,有效整合资源帮助解决,确保学习实践活动顺利开展。

  9.参加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的哪些单位要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撰写分析检查报告?

  答:乡镇、街道等设基层党委的单位和虽未设基层党委,但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医院等单位,要认真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撰写分析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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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大众日报》  编辑: 赵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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