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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要进一步突出公民意识和宪法意识的培养
内蒙古新闻网  09-12-04 16:34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今后的法制宣传要进一步强化宪法观念的教育,突出公民意识和宪法意识的培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于3日在京举行的2009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座谈会上如是说。

  韩大元进一步解释说,公民意识教育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大课题,直接关系到宪法实施的社会基础和效果。在现代社会中,公民意识教育实质上是公民的宪法意识教育,它体现了公民对宪法精神与内容的理解、认同与情感,表现为人们的一种观念、感觉和心理状态,它深植于公民的社会意识之中,又作用于宪法实践,是宪法实践的内在推动力,形成尊重宪法、维护宪法、自觉遵守和实施宪法的风气和习惯,可以说是尊重民主、维护民主、实施民主的风气和习惯。

  “在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时,应高度重视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这也是法制宣传的基本目的与要求。”韩大元认为,公民的宪法意识是宪法力量的基础和源泉,但仅仅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是不够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还需要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树立宪法意识,切实履行宪法所赋予的职责。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是社会主义宪法意识的关键。

  此外,韩大元认为,通过法制宣传,进一步提高公民意识的任务十分艰巨。他建议说,我们需要积极探索更具有实效性的培养公民意识的方法和途径,逐步增加一些双向甚至多向的互动性教育方式,使民众从被动接受公民教育到主动需求和获取宪法知识;进一步丰富公民意识教育方式,法制宣传要面向实际,采取更多的贴近民众生活的宣传方式;根据公民意识教育发展的需要,在初级义务教育体系中开设公民教育课;结合社会生活中的个案,宣传法治精神,培养公民理性化的权利诉求,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记者隋笑飞)

稿源: 新华网  编辑: 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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