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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强迁合法”实属利益“绑架”
内蒙古新闻网  09-12-04 20:47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近日,一篇老题新报的新闻在网上引起强烈关注。据报道,2008年6月,上海市民潘某因认为政府给的补偿价格不符合市场行情,将燃烧瓶投向拆迁的铲车。事隔近一年半,这一事件仍能引起众怒,其根源在于,当前一些地方强制拆迁的事件仍不断上演,被强拆者的遭遇仍然令人叹息。

  政府因公共利益所需拆迁房子有“事关全局”的理由,但两个问题必须有合法合理的解释:首先,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是否在完全意义上代表着公共利益?其次,即便代表公共利益,补偿机制是否合理?

  目前来看,拆迁中,一些地方政府在这两个问题上疑点甚多。就前者来说,当拆迁标准的制定更多考虑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商的利益时,何谈代表公共利益?就后者来说,当补偿标准完全由地方政府单方决定,被拆迁户无法参与到补偿标准的“讨价还价”中时,补偿机制又何谈合理?

  其实,拆迁补偿标准到底如何来定,是解决拆迁问题的关键所在。一直以来,拆迁补偿标准基本都是由当地政府单方面决定。而且,为了增加财收,地方政府往往刻意降低拆迁补偿标准,严重违背中央“以民为本、和谐发展”的良好意图。

  更令人担忧的是,一些地方出于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考虑,非但没有代表公共利益,甚至大有绑架法律法规之嫌。以前述上海市拆迁纠纷为例,当地政府官员手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强拆依据,被拆户则拿着《物权法》与政府官员条辩论理。

  姑且不论“条例”与宪法所确认的“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是否相违,从法理上来看,拆迁属于土地法律关系范畴的法律行为,属于《物权法》领域,根据法律优于行政法规的一般原则,如果“条例”与《物权法》冲突,“条例”自应归于无效。

  但利益还是战胜了法律:在这场法律和法规之争的背后,隐藏着一场利益之争,面对靠土地来增加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势单力薄的老百姓拿的《物权法》实际上是一个被拆掉“引信”的“手榴弹”,没有什么威力。应警惕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绑架法律法规的现象。

  现在,要妥善解决拆迁纠纷问题,首先要做的就是梳理各地拆迁条例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消除“规大于法”和“法规打架”的现象,为解决“拆迁之痛”提供公正、公平的法律环境。同时,无论是商业拆迁还是政府拆迁,政府都应避免强取公民财产。要改变地方政府在城市拆迁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双重角色。(荆棘)

稿源: 新华网  编辑: 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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