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道理,若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话,则应视为是无息借款。2009年12月2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被告吴三归还原告李石借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200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合同期内利息的诉请。
2007年5月2日吴三找到李石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要求借款。当日,李石借款5万元给吴三,约定一年后归还,双方当时并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吴三并未按期归还借款。2008年6月,李石找到吴三要求归还欠款,但被吴三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推托。2009年11月李石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吴三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据此,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属无息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不予支持。但无息的民间借贷并不影响原告在被告逾期还款时主张逾期利息,应以原告有证据证明主张被告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息计息。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