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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者撞上线路塔身亡谁担责
内蒙古新闻网  09-12-04 19:14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道路拓宽,但路上的线路铁塔却没有被及时移走,而是被长期置于机动车道上。一男子夜间酒后驾驶摩托车撞上了线塔的水泥座,当场死亡。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线塔产权单位承担2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万余元。

  据了解,截至发稿前,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至此,这起全国首例由合法建筑引出的民事纠纷案落下了帷幕。

  2008年3月9日22时25分左右,南阳市民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工业路自南向北行驶,当行至工业路与光武路交叉口处时,摩托车撞上此处的线路铁塔的水泥座,张某当场死亡。

  2008年3月21日,经现场勘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张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驾驶两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9年3月10日,张某的家人一纸诉状将线塔产权单位和城市建设部门一并告上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11月15日,卧龙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线塔产权单位称,此处线塔是1990年经有关部门审批、设计建造的,并有合法手续,同时产权单位已在线塔上悬挂标有“禁止拆卸、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等字样的警示标志,张某的死是由其自身过错造成,线塔产权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则认为,线塔不属于市政设施,且自己不是线塔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这起事故更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卧龙区法院认为,死者张某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夜间行驶未降低车速,应对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线塔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在线塔上设置的警示标志是对建筑设施保护的警示标志,而不是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对社会不特定人构成威胁,故对张某的死亡应负一定责任;由于线塔不属于市政设施,因此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不承担责任。

稿源: 中国普法网  编辑: 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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