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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怎么办
内蒙古新闻网  09-12-04 19:40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如果拒绝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进行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即依据刑法第157条规定,视其具体情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稿源: 普法网  编辑: 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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