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起诉,法律是有期限限制的,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就丧失了请求司法保护权。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有以下几个问题应明确:
(1)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三个月起诉期限,只对那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经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适用;对于必须先经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不适用。
(2)“三个月”的起算日,是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口头决定的,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口头宣布之日起计算。诬免发生争议,行政机关在宣告处理决定时,应记笔录并由被裁决人签名或盖章。
(3)在其他的法律中,已明确规定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的,按其他的法律的规定办。如统计法、药品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把起诉的时间规定为十五日,土地管理法、渔业法等,把起诉的时间规定为一个月,当事人必须照此执行。只有在其他的法律中没有规定起诉日期的,才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执行。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1)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同样适用此规定。(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涉及不动产的,从该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