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了《物权法》。《物权法》共有5编、18章、247条。《物权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部法律确立的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是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发展的前提。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的制定,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共有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98条。《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