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乌兰同志经考录成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干警。在刑事审判战线,她从书记员做起,先后担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和审判长。中级法院的刑事案件,大多是三大刑案件,审限短,责任重大。十几年来,她以高尚的职业精神,敢于碰硬,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做出了突出贡献。她承办了我市第一起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的徐某某故意杀人、脱逃案;在自治区有较大影响的鄂伦春自治旗杜某某等十六被告人涉黑案;闫某某故意杀人案等诸多疑难、复杂案件。她以一丝不苟和细致入微的工作态度,确保了办案质量。她常说:“作为一名法官,办好一件案子并不难,难的是办理的所有案件都能经得起推敲,经得住历史的检验。”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徐某某被羁押长达十一年之久,经公、检、法多次协调研究,因案情重大、疑难,均未能形成决定性意见,该案若定案,被告人将被判处死刑,否则,宣告无罪。后检察机关再次起诉到该院,收案后,她排除一切干扰,克服巨大的思想压力,从该案基础工作入手,反复查阅卷宗,翻阅大量资料,梳理证据,向市公安局、检察院办案人员了解案件十多年来的情况,并亲自走访证人。该案被告人虽有多次供述,但其供述不稳定,而且缺少作案工具等的重要证据,本案的证人也都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因证据间不能形成完整的链条,她经过深思熟虑的研究、探讨后,得到了领导的支持,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宣告徐某某无罪。又如她承办的闫某某故意杀人一案,曾受到呼伦贝尔市政法委、市人大及中院领导的高度重视,然而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对被告人定罪。乌兰同志顶住压力,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最后说服检察机关撤回了起诉,此案在呼伦贝尔市公、检、法系统引起了强烈反响。
呼伦贝尔市是刑事案件的高发地区,中级法院刑事庭的法官,经常要到全市的二十几个看守所提审、到十三个旗市开庭审理案件,在25万平方公里的城镇、乡村、牧区等地调查取证,对此,男同志都难以承受、疲惫不堪,十几年来她从未退缩过。为核查一个证据疑点,有时要行程近千公里、奔波数日,不查清楚不罢休。如承办被告人胡某全、胡某安、张某某故意杀人、窝藏、包庇案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户籍认定被告人胡某全已满十八周岁。该案被告人胡某全作案手段残忍,后果极为严重,如满十八周岁,应当判处死刑。乌兰同志办理该案后,认真查阅卷宗,该案三被告人没有固定的住址,且发现胡某全年龄有疑点,于是多次提审三被告人,并到胡某全、胡某安的户籍所在地莫旗红彦镇调查,找到了为二人落户的民警及领二人落户的村会计,了解了二人当时落户的情况,进一步证明了胡某全已满十八周岁的证据不扎实。于是又分别到二人的出生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东岭乡六家大队一队和黑龙江省拜泉县长春镇及二人曾经就读的鄂伦春自治旗诺敏镇进行调查,历尽艰辛找到二被告人的祖母、伯父及姨母、舅舅、胡某安的老师等人,取得了二人出生及就读学籍等第一手材料,证实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胡某全已满十八周岁,故其虽罪行严重,但依法判处了被告人胡某全无期徒刑。该案被害人家属坚决要求判处胡某全死刑,经过几次耐心的讲解我国的法律规定后,被害人家属也表示理解。
在案件多,难度大时,乌兰同志白天开庭审理案件,晚上回到家中继续反复查阅卷宗,从没有因个人原因而超审限。当领导将在呼伦贝尔地区有较大影响的免渡河铁路民警王某某故意杀人、放火、爆炸一案交给她时,她手中本来已有多个案件,但她知道这是领导对她的信任,便欣然接受。该案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判决是否及时得当,直接影响着党的形象和社会的安宁,审理这类案件不仅时间紧、要求高、风险大,而且有时还伴随着危险。乌兰同志完全没有顾及到这些,仍然不分昼夜地干起来,加班查阅卷宗,写审理报告。经过充分准备,开庭时,她沉着指挥,有条不紊地组织了庭审,仅用十四天结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王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受害者亲属及多名群众参加了宣判,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对待当事人她始终能做到宽容、平和,宽容有些当事人固执的性格和肤浅的认识,进而对其热情接待,认真听诉,让当事人信任和满意,尽力为当事人办实事。为防止矛盾激化,她注重分析把握当事人双方的心理及矛盾焦点,把握情与法理的融合点,耐心作调解工作。她所审理的案件每年都有多起案件的附带民事部分调解达成协议。此类案件都是以刑事案件为前提,较纯民事案件更难解决,较多出现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当事人相互之间矛盾较大,容易出现矛盾激化或上访,所以在办案过程中,她一边缓解双方的对立冲突情绪,一边抓住双方的利弊要点进行调解,使案件的附带民事部分顺利审结,防止了上访或矛盾激化。
近二十年的法官生涯中,乌兰以公正的审判实践回答了“什么是司法为民,如何服务发展,怎样让人民满意”,诠释了新时期优秀法官的全部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