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各猎区乡镇在第三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根据边疆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把维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发展猎区经济,增加猎民收入作为工作重点。在党的民族政策的关怀下,在上级党委、政府的帮助下,猎区经济社会走上了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之路。
党的关怀暖鄂家。鄂伦春自治旗是全国最早成立的以鄂伦春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自治旗,也是全国仅有的三个少数民族自治旗之一。全旗境内有鄂伦春族、蒙古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汉族等17个民族,总人口28.03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32024人,鄂伦春族人口2503人。自治旗下辖6镇1乡3个办事处,其中有5个猎区乡镇、7个猎民村、310户猎户、967名猎民。建国前,鄂伦春族世代游猎于大兴安岭的密林深处,以原始的狩猎生产为生。建国后,在党的民族政策的关怀下,于1951年建旗;1958年下山定居;1996年实行禁猎,全面转变生产方式。由于猎区乡镇开发较晚,基础差、底子薄,猎民不懂农牧业技术和经营管理,加之猎民的耕地贫瘠,又无力应对自然灾害,生产效益低,猎民生产积极性不高,几乎没有生产性收入。猎区的发展问题,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内蒙古自治区等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关注,并且给予了许多支持和帮助。特别是近年来,在国家重点扶持20万人口以下较少少数民族政策和内蒙古自治区对鄂伦春自治旗等进行区域重点帮扶政策的关怀下,猎区乡镇的农牧业基础设施、城镇基础设施、文教卫生设施等得到了夯实加强,农猎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优势特色产业得到了迅速发展,猎区乡镇和猎民村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喜人景象,鄂伦春族猎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给猎乡带来的新变化。
为抓住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帮扶的历史机遇,鄂伦春自治旗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既要解决发展条件,又要培育发展主体;既要争取外力推动,更要激发内在活力”的总体目标,制定了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同时,创新扶贫模式,采取旗四大班子包猎区乡镇,猎区乡镇分片包扶猎民村,全旗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与165户贫困猎户“一对一”结对帮扶的措施,三级联动,共同推进猎区经济发展。在发展猎区经济的同时,各猎区乡镇注重发挥农村猎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强猎民村“两委”班子建设,重用工作责任心强、能带领猎民发家致富的鄂伦春族干部,使其发挥表率和带头作用。如今的猎民村,随处可见繁忙的劳动场景,猎民们主动参加集体生产,发展庭院经济,劳动积极性空前高涨。在劳动中,大多数猎民掌握了食用菌培植、蔬菜种植、特色养殖等技术,一方面使猎民增加了收入,增强了猎民村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另一方面提高了猎民的生产技能和参与劳动的积极性,猎区经济逐步由“输血”型向“造血”型转变。
科学发展惠猎民。在全国上下深入开展第三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各猎区乡镇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年初旗委、旗政府提出的到2010年实现猎民人均收入超过5000元,三年生产性纯收入净增3000元,80%以上猎民有实质性增收的奋斗目标,带领猎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努力提高猎民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猎区经济社会呈现一派新气象,主要体现在四“新”:
一是猎区投资取得了新突破。2008年以来,国家、自治区等各级部门投入到猎区的扶持资金创历史新高。为保障7个猎民村发展符合当地资源优势、适合猎民参与的生产项目,该旗建立了由市旗两级投入1000万元的“猎民生产发展基金库”,目前已向各猎区乡镇下拨项目资金700余万元。2009年自治区区域重点帮扶项目在该旗共实施了30个,拨付到位资金7416.7万元。二是猎民收入实现了新增长。在国家、自治区、市、旗、乡镇(办事处)的共同帮扶下,全旗7个猎民村80%以上的猎民积极参与劳动,80%以上有劳动能力的猎民有了实质性增收。2009年,猎民人均生产性收入在2008年首次实现超千元的基础上,翻了两番。三是猎区产业得到了新发展。各猎区乡镇本着“因地制宜、因村制宜、因人制宜、因事制宜”的原则,根据猎民村的实际,分别确定了重点发展适合猎民参与的黑木耳和滑子菇培植、肉牛肉羊生猪育肥、蔬菜种植、特色养殖、民俗旅游等项目,基本形成了“一村一品,一村一业”的生产格局。四是猎区的各项社会事业迈上了新台阶。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积极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在国家及自治区的帮助下,各猎区乡镇着力实施了“猎民医疗、生活补助、养老保险、就学和猎区基础设施建设”五项惠民工程。在医疗保险和生活补助方面,鄂伦春族猎民可同时享受城镇、农村双重医疗保险和双重低保,并纳入了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猎民的医疗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身体素质明显提高。在就学方面,制定了《鄂伦春族大中专学生及其他少数民族特困优秀学生助学奖励暂行办法》;实行了鄂伦春族中学生供给制和民族地区中小学教师浮动工资制、鄂伦春族学生考入大专院校学费补助措施;在内蒙古民族大学开设了“三少民族”预科班;2009年高考鄂伦春族考生大专以上录取率达64.4%;猎民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猎区市政道路、住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继施工,2009年全旗共开工建设了8个通乡通村公路项目,全旗五个猎区乡镇,四个实现了乡乡通油路;新建了乌讷猎民村住宅楼,93户猎民住上了楼房。国家、自治区实施的“游牧民定居工程”今年开工建设,可解决322户猎民的住房问题。
民族团结促和谐。猎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筑牢了民族团结进步的物质基础,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建旗58年来,鄂伦春自治旗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巩固和发展民族大团结,推动了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一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民族立法工作。《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先后出台了关于“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民族教育”等方面的八部单行条例,为自治旗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目前,全旗10个乡镇(办事处)的党政领导班子,全部配备了少数民族干部,其中有6个配备了鄂伦春族干部,4个猎区乡镇的党政班子正职中均有1名鄂伦春族干部。三是重视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弘扬民族精神。为抢救和传承民族文化,采取了在猎区小学和民族中学开设民族文化教育课和民族语言课、办好鄂伦春篝火节、民族手工艺品大赛、民族文化艺术节、民族文化研讨会、编制《鄂伦春语释译》词典等民族文化活动,着力培养民间手工技艺、民族语言、民族音乐舞蹈等发面的传承人。《鄂伦春桦树皮制作技艺》被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鄂伦春赞达仁》、《鄂伦春兽皮制作技艺》被列入国家级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自治旗被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命名为“鄂伦春狩猎文化之乡”。四是巩固和发展民族大团结,建立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在全旗上下广泛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等宣传教育活动,使“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思想观念扎根于各族人民心中,在全社会树立起“三个离不开”的思想,不断巩固民族团结的群众基础。按照团结、教育、疏导、化解为主的方针,慎重对待、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问题,对一些假借民族、宗教之名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切实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多年来,鄂伦春自治旗曾多次被评为全国、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09年9月,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莫日根布库同志在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获得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先进个人”殊荣。(记者赵文萃 通讯员王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