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专题研究了改善民生、提高社会保障水平问题。决定从今年起,全面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提高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孤儿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扩大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这6项指标要达到或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就这一要求的具体情况,记者采访了自治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的负责同志。
一是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后的养老金增长水平高于全国增长水平,基本养老金标准达到或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惠及108万人。我区已连续5年对这一指标进行了调整,这次调整仍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调整范围是200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是提高城乡低保标准。2009年底,全区城镇低保人数为87.5万人,人均保障标准每月242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元;人均实际补助水平每月210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51元。2010年,城镇低保水平增长12.4%,人均保障标准达到每月272元,人均实际补助水平达到每月240元。全区现有农村牧区低保对象119.8万人,人均保障标准每月113.66元,比全国平均水平低0.34元;人均实际补助每月77元,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7元。2010年,农村牧区低保水平增长13.2%,平均保障标准达到每月128.66元;人均实际补助水平达到每月92元。
三是提高五保集中供养分散供养标准。全区有五保对象9.5万人,其中集中供养人数为2.2万人,平均供养标准为每年1575元;分散供养7.3万人,平均供养标准为每年1311元。2010年,将在2009年全国平均水平的基础上再增长10%,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提高1178元和650元。此外,我区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率为24%,低于全国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2010年,将加大敬老院建设,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四是提高孤儿集中供养分散供养标准。全区共有孤儿6654人,其中,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1162人,人均供养标准为每月360元,社会散居孤儿5492人。2010年,将孤儿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人均每月700元和500元。
五是扩大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低保家庭扩大到不足15平方米的低保家庭。2010年新增廉租住房保障户5.5万户,达到17.28万户。
六是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今年全区城镇企业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拟分别由2009年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倍,提高到5倍左右,职工住院报销比例拟由最低60%提高到75%以上,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以上。(记者红艳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