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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区土地经营权流转符合科学发展
内蒙古新闻网  10-03-02 15:55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在内蒙古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九三学社内蒙古区委副主委、内蒙古大学化工学院教授边占喜《关于农村牧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建议》的发言,对推进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加快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推进农牧业现代化步伐,更好地破解“三农三牧”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月25日内蒙古新闻网)

  边占喜委员有关农牧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发言,符合当前内蒙广大农村牧区土地利用实际情况,对于今后如何更科学有序地利用土地资源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有关本地农牧流转的问题,实际上涉及经济社会深层次的问题,也关系整体社会发展。据资料显示,以2008年为例,内蒙古农村牧区家庭承包经营土地面积7864.11万亩,与全区广大的地域面积相吻合,也是内蒙古自治区加快社会经济发展的优势所在。能不能有效地利用好农牧区优势土地资源,关系农牧区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甚至本地经济能否长远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

  就农牧区土地经营权流转而言,全国各地大多处于试行和探索阶段。从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村人口的生产积极性,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随着近年来科学技术的发展,外出打工人员的大量增加。现实情况所迫,我们也必须尽快走出一条有着内蒙古特色的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之路——这就涉及农牧区土地经营权流转。

  对广大农牧区土地资源较好地开发和利用,是一种科学的利用资源的态度。大量的农村牧区耕地、草地并不少,但集约化经营、机械化耕作的模式尚未完全推行,这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牧区生产力的提高。而试行和继续探索土地资源的有序流转,将解放出一大批生产力到城市、城镇从事加工业、到生产企业获得更多的收益。这不但是对资源的合理科学利用,也是对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是一种科学的发展观。

  2008年10月19日,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颁发。文件中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是党中央的“三农”发展思路,放诸于内蒙古是一种科学的指导方针,也是切实实际的发展方向。我们衷心希望,这种探索性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践,引领内蒙古广大农牧区更好更快的发展。(毕晓哲)

[责任编辑 刘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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