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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中央:一些基层政府决策存诸多弊端
内蒙古新闻网  10-03-09 15:40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交提案说,长期以来,一些基层政府决策却存在着诸多弊端,特别是重大问题因决策失误所引发的重大社会事件、特大经济损失事件时有发生。

  提案分析称,导致基层政府决策失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律风险是其中一个主要原因。目前很多基层政府已意识到重大决策法律风险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纷纷制定了重大决策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但仍有一些基层政府没有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或即使建立了防范机制也因缺乏科学性和操作性而形同虚设。

  提案指出,建立健全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已成为各级基层政府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项重要任务,应从如下方面做起:

  一是建立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防范咨询机构。目前许多基层政府都设有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机构或部门,由政府聘请各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咨询论证组,但这些专家中法学专家所占比例十分有限。缺少法律专家的参与,使得基层政府重大决策往往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专门成立由法律专家组成的法律风险防范咨询论证机构,聘请律师、法学教授等法律专业人士对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建议、法律风险评估和论证。未经法律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出具书面建议或法律风险论证报告的重大决策,原则上不予上报审批。以保证基层政府科学决策,减少法律风险发生的概率。

  二是建立和完善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立健全相应规章制度。如:制定《法律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暂行办法》、《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评估办法》、《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办法》、《政府重大决策实施程序规定》,建立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论证制度等一系列重大决策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使政府重大决策有法可依。

  三是建立和完善基层政府重大决策社会公示、听证制度。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特别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外,在决策施行前应先行向社会公示,让群众知晓其决策内容。同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听证,由政府提出听证方案,聘请律师或法学专家主持听证会。重大决策事项要进行论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对群众反映强烈、反对声音较大的重大决策,政府必须慎之又慎,方案该修改的予以修改,项目该搁置的必须搁置。只有这样,政府重大决策才能体现民意,才能取得民众的支持。

  四是对特别重大、疑难决策事项的法律风险论证方案,实行向全社会公开招投标制度。政府特别重大、疑难决策事项由基层政府通过法律手段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委托辖区内外专门的咨询研究论证机构进行法律风险研究论证。这样既可避免专家咨询论证形式的单一化,又可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使政府特别重大、疑难决策事项更具合法性和科学性。

  五是建立健全政府重大决策过错问责机制。政府决策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就难以避免,决策的法律风险就难以预防。因此,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过错问责机制至关重要。不能因为决策者是重要官员、时间久远以及决策者已经离开岗位而放弃责任追究。这样才能促使决策者审慎用权、合法用权,才能增强决策者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才能有效预防重大决策事项法律风险的发生。

[责任编辑 张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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