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主题为“人大立法、监督工作”的集体采访。
有记者问,去年在上海出现了“钓鱼执法”事件,今年在“两会”上,一些法律界代表提出希望修改《行政处罚法》,在其中增加关于违法行为较轻,但是属于偶犯的行为不予处罚。因为碰到一次“钓鱼执法”情况的可能性会比碰到很多次这样的情况可能性更少一些,所以希望进行这样的修改,增加“钓鱼执法”的成本,杜绝这样的情况。您对这个建议怎么看?有没有可能去实施?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说,你们提出的问题都涉及到行政管理机关如何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公正执法的问题。这些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这方面的法律不少。《行政处罚法》本身就是为了规范机关依法行使处罚权的法律。你提的问题说明有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执行。
《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一样的。我们实行违法行为和处罚相对应的原则,我国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比较多,不是不管任何行为都是一类处罚。也包括警告、罚款等其他的一些处罚措施,轻微的应当采取与其轻微行为相对应的处罚措施。下一步针对行政机关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我们会不断地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完善。现在还有一部重要的法律,估计又会有人提到,就是《行政强制法》,这也是规范行政机关如何行使相应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