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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主题:消费与责任
内蒙古新闻网  10-03-13 00:58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人民网  
 

  “消费与责任”的涵义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承担起《消法》规定的经营者的十项义务和有关社会责任,要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利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市场监管的主体,应完善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是市场的主要消费主体,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 张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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