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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造假股民应该如何维权
内蒙古新闻网  10-03-13 09:27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华龙网  
 

  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行政处罚,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统计显示,自2002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已经做出320件行政处罚,其中2008年有47件,2009年42件,约半数是对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做出的行政处罚。昨天,著名证券律师、重庆江都律师事务所李常兵告诉记者,从2002年以来,各地中级法院受理了涉及40多家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总标的超过10亿元,涉及股民约1万人。记者了解到,目前共有两家重庆上市公司成为被告,支付200多万。

  专家提醒:诉讼时效只有2年

  所谓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事实、性质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陈述,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的行为。

  李常兵提醒,证券虚假陈述案民事诉讼时效期,自中国证监会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为2年,如过期起诉将丧失胜诉权。如造成损害事实的投资者欲维权,需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股东账户卡复印件、交易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并盖投资者交易该股时所在证券公司营业部的章,据以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及计算索赔金额。

  业内人士指出,对涉嫌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尚未受处罚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重庆监管部门通过信函、网络、电话、走访等方式进行反映。

  案例回放:两渝企赔付200多万

  据悉,李常兵律师成功代理了股民状告ST长运虚假陈述第一案,经过2年多的诉讼,去年3月,深圳股民成功从ST长运获得5万多元赔偿金,而江西和北京的两名投资者则合计获得了20多万元赔偿。记者还了解到,2008年7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下,ST重实因虚假陈述赔偿了肖运清等6名原告173万多元。(记者刘勇)

[责任编辑 张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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