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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福利立法分歧严重能否通过无十足把握
内蒙古新闻网  10-03-15 17:28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法制日报  
 

  从几年前刘海洋在北京动物园硫酸泼熊,到复旦学生张明明虐待20多只小猫,从网上大炒特炒的女护士“虐猫”,到今年6月陕西汉中打狗……诸多事件让人们发出了我国动物福利立法不能再等的呼声。

  尽管目前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了动物福利内容,如1992年实施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涉及动物的进出口检疫福利问题;1998年实施的动物防疫法涉及动物的防疫福利问题;1998年的《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涉及动物的人道屠宰福利问题等等。“但总的说来,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相比,我国目前的动物福利法律制度很零碎而且落后。”常纪文告诉记者,其中主要原因是缺少一部有关动物福利的专门立法。

  常纪文认为,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动物福利立法至少存在三大缺陷:一是立法体系不完善。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实验动物保护、动物屠宰管理等方面制定了一些专门的立法和标准,但在农场动物保护、动物运输管理、宠物管理等方面仅存在一些零星的立法或规定。二是动物福利保护的目的未得到动物保护或者动物管理立法的明确承认,动物保护的功利性色彩非常浓厚。三是监管体制不科学,监管机制不健全,动物保护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责任不周全。

  “根据中国的立法模式,有必要制定一部关于动物保护的综合性法律。”这是常纪文的看法。

  于是,由社科院法学所牵头、联合了国内多家名牌大学有影响的法律研究学者共同起草的中国第一部动物保护法的专家建议稿,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完成了起草工作。

  作为法学专家,常纪文告诉记者,他们能做的只是将“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提交到有关部门,至于能否被通过,目前他还没有十足的把握,目前形势并不乐观。原因在于“对于这个问题,社会分歧还很严重。”

  “在中国这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一些贫困地区人的福利都还没有完全解决,何谈动物福利?”无论是民间,还是部分学者,持这一观点的不在少数。

  “但是,这不应该成为我国拒绝通过‘动物保护法’的理由。”常纪文告诉记者,从长远看,他对这部法律的出台及实施仍充满信心。

[责任编辑 魏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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