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侦查员执法办案工作,预防和减少执法办案重点环节发生执法问题,保障执法安全,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及规章,集宁公安处刑警支队在开展集中整治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活动中,制定10条规定,具体是:
一、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支队领导、各责任区大队领导进行全程督导,对案件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办理。
二、在需要对涉案人员采取传唤、讯问、刑事拘留等措施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来办理,对执法过程中各个环节、程序要认真监督、检查,确保不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
三、侦查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保证两名侦查员以上的警力,并要对需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严格依法对其人身体及携带物品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对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依法予扣押。不予扣押的物品,做到人物分离,妥善保管,并将责任明确到人。
四、侦查员在查获、抓捕、讯(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应保持足够的警力和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嫌疑人发生脱逃、自伤、自残的情况。
五、侦查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注意观察了解涉案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对可能患有严重疾病而导致意外情况发生的,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先期预防措施,避免发生问题。
六、侦查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严格禁止刑讯逼供,严格执行枪支、警械使用规定,杜绝滥用强制措施和枪支警械问题的发生。
七、押解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保证足够的力量,乘坐火车时,注意上厕所、上下车门时发生意外;乘坐机动车,嫌疑人只能坐在后排中座,在嫌疑人与两侧车门间要由民警隔离。
八、在传唤、审讯过程中需看押的,保证足够的力量,绝对不允许脱岗、漏岗,和在看押中睡觉。
九、送包头看守所前进行身体检查的,注意在医院急诊科发生意外,在各个房间检查,必须保证1名犯罪嫌疑人有2名侦查员看押。
十、在对涉案人员采取继续盘问、传唤、拘传等措施的,必须在第一时间报警务督察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