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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坚固基石
内蒙古新闻网  11-03-11 11:28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新华网  
 
依法治国的坚固基石
——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际

  2011年伊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这是庄严的宣告。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这是郑重的宣示。中国坚定不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图为1954年9月21日,首都群众聚集天安门广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诞生(资料照片)。1954年宪法的出台,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用根本大法予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新华社发

  2011年伊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这是庄严的宣告。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

  这是郑重的宣示。中国坚定不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数十年不懈求索,实现历史性跨越。从“无”到“有”,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人民不懈奋斗,如期实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宏伟目标

  这是一个破除坚冰的年代——

  1949年新中国诞生,人民掌握了政权,废除旧法统、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成为一件必然而迫切的事情。

  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工会法、选举法……一系列废除封建制度、解放人民、维护广大人民权益的法律纷纷出台,到“文革”前,国家制定的法律、法令和法规有1500多件。

  1954年宪法的出台,更是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用根本大法予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然而,后来一段时期法制建设经受挫折。特别是“文革”十年浩劫,法律尊严被践踏,刚刚建立的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中国社会一度陷入“无法无天”的局面。

  这是一个觉醒重生的年代——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的讲话,拨正了法制建设航向。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方针”代表了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时期对法制建设的伟大觉醒。

  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行政诉讼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一个个“第一部”,让人民看到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的希望。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经济合同法、外资企业法、土地管理法……一个个“第一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保驾护航。

  1982年宪法,继承发扬54宪法的基本原则,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重申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专家评论说,这是根本大法重新回归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这是一个风云激荡的年代——

  “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1992年10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上明确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也确立了法制建设的新方向。

  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大批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密集出台;

  预算法、审计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一系列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社会保障的法律应运而生,推动和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巨轮顺利前进。

  “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更提出法制建设的宏伟目标,掀开了我国立法事业新的一页。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法律的权威上升到新的高度。

  这是一个科学发展的年代——

  2003年10月,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新征程。

  物权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就业促进法、食品安全法、社会保险法……一批社会法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立法重点由经济向社会的转变,反映了中国进入小康社会以后强烈的社会需求。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大规模法律清理,为确保法律体系的形成进一步铺平道路。

  百转千回,梦想成真。到2010年底,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多层次、多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这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了不起的伟大成就。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说,回顾60年的立法实践,每一个推动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举措,都坚持并体现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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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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