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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聚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内蒙古新闻网  11-03-11 11:28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红网  
 

康为民代表

龚佳禾代表

省会长沙举行大型法制宣传活动(资料照片)。

谢勇代表

秦希燕代表

刘本之代表

李利君委员

  【背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地共同努力,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1982年通过了现行宪法,此后又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先后4次对宪法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

  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了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3月10日上午,北京人民大会堂。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庄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全场响起经久不息的热烈掌声。

  这是一个庄严的时刻,这是一个郑重的宣告。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也成为此次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共同的话题。大家满怀激情,在畅叙法制建设丰硕成果的同时,积极建言献策,期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发展完善,实现新的辉煌。

  秦希燕代表: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立法之路

  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我们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立法之路,书写了法制史上的辉煌篇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们倍感来之不易。我们要站在国家、民族的高度,认识其深远的现实和历史性意义。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能使法治建设一劳永逸。它只是法治国家的一个前提条件,前提条件存在了,并不是说目标就实现了。就像我们攀登喜马拉雅山,登山的鞋子等都有了,但并不代表我们就一定能达到峰顶。法治建设仍然任重道远,需要持续给力。

  当前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人民群众期望政府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所以,湖南在全国率先提出建设“法治湖南”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时代意义,是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科学化和典型化,具有榜样和引领的作用。湖南省政府制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范行政裁量权,这是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首创法规,同样意义重大。建设法治湖南,还需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法律能力,加强政府立法,完善立法程序,推动民主、科学的决策,推动文明执法、政务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和问责追究,推动化解矛盾机制的建设,加强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宣传,形成人人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推动湖南经济的发展。

  建议加速适应经济发展的立法和滞后法律的修改;加速对法律的评估监督机制的建立,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吸纳代表的意见,提高立法的能力;进一步加强议案办理的监督和落实。

  谢勇代表:地方立法工作依然艰巨而繁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与时俱进的体系,地方性法规作为这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实践,制定新的法规,修改废止与国家法不相一致、与现实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同一层级其他法规不相协调的法规。因此,法律体系形成以后,地方立法工作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

  具体到湖南而言,当前要紧紧围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按照“四化两型”和建设创新湖南、数字湖南、绿色湖南和法治湖南的要求,瞄准事关全局、事业急需而且事有所成的地方事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关键节点,认真组织立法项目和立法力量,及时推动立法。

  法律体系形成后,应当把更多精力放到法规的修改上来,放到配套法规的制定上来。抓紧制定国家法律明确要求地方配套制定的法规,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操作性不强的法规,坚决废止与市场经济要求相悖、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法规。

  法律体系形成后,经济方面的立法已经比较齐备和完善,但社会方面的立法还存在很多不足甚至空白。社会立法成为新的工作重点,相应地在立法工作体制上必须有所创新。社会事务的管理往往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而有的社会事务传统上甚至没有明确的政府部门管理,而是由社会群团组织提供服务。因此,我们原来行之有效的“部门起草,人大审议”的立法工作体制已经难以适应社会立法的要求,需要我们在工作体制上有所创新。既要进一步充实和增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立法力量和立法职责,更要创新工作平台,更广泛地吸纳公民力量和专家智慧来支撑科学立法,使以往扩大公民对地方立法有序参与的好做法,进一步机制化、体制化,从而进入常态化。

  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公开征集立法项目,让更多的人民群众直接关心的立法动议进入决策视野,为立法项目的筛选提供“源头活水”。

  康为民代表:正确适用法律是人民法院的崇高职责

  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形成的人治观念和熟人意识,融注在人们的血液里,浸透在人们思想深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并非等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成。完备的法律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得到贯彻实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权”与依法“治事”并行不悖,从过程到结果都体现法治的精神,社会才会更加和谐,生活在这片国土的人们才会更加幸福。

  始终坚持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部分,其根本特色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们一定要始终坚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广泛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努力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始终坚持为人民司法,靠人民司法,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始终坚持依法履行司法职能,确保公正高效处理案件,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肩负着正确实施法律的重任,正确适用法律,坚持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崇高的职责,须臾不可懈怠。湖南省法院系统应当为建设“法治湖南”发挥重要作用。要牢固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建设、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法官的基本素质;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工作原则,依法审理刑事案件,准确惩处危害国家利益、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类犯罪,妥善处理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努力破解执行难,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坚持“能动司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龚佳禾代表: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中国法制建设的奠基工程。这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提供了制度保证,也为经济、社会、文化的建设以及各方面的发展提供了法律规范,解决了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前提问题——“有法可依”,在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有法可依”的问题解决了,下一步要解决的就是法律的全面正确实施问题。要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树立全民的法律意识。这是一个艰难的建设过程,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近几十年来,国家在培养公民法律意识方面已经做了许多工作。今年,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开局之年,当前我们应当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在全体公民中培养、坚定法律信仰和法制观念,号召全体公民一起与不遵守宪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作斗争。

  在培养法制观念、法律信仰的过程中,需要全民努力,更需要国家公职人员带好头。国家公职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要树立牢固的宪法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在法律授权的规范内,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这也是依法治国最基本的规则。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明确的职责,就是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与正确实施。司法公正对于树立人们的法律信仰,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正是通过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罚执行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来维护司法公正。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在新形势下,将会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的队伍建设,为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推进法治湖南的建设,尽自己应尽的责任。

  刘本之代表:加强改进立法 创新法律监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使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入了更高的阶段,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迈上了更高的起点。站在新的起点,面对新的形势,我认为地方法制建设和人大立法工作需要把握好三个关系:

  一是立法与法律实施的关系。完善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首要的就是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监督法律实施,人大责无旁贷。作为“一府两院”,应该始终做到有法必依,更加自觉地依法办事,更加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和人大的监督,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权利。

  二是立法与法律完善的关系。法律体系的完成不是立法工作的结束,而是一个新的开始。我们应该看到,从大面上来讲,我们国家还有很多法律没有制定出来,很多法典还没有完善,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也还有一些瑕疵、纰漏。从地方上来讲,怎么样进一步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推进民生改善和社会管理,仍然是省市区人大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作为没有立法权的市县人大,也应该通过出台决定、决议,进行探索和加强。

  三是立法与法律监督的关系。人大既要立法又要实施法律监督。作为基层人大特别是市县人大,法律监督更是主业。近年来,各地就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进行了一些积极探索,河南等省级人大专门立法,常德等市级人大作出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实践证明,通过这项举措,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明显加强,有效提高了法律监督的实效。在新的历史阶段,怎样创新法律监督方式方法,提高监督实效,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还需要地方各级人大进一步研究和加强。

  李利君委员:市场与权力运行方面立法亟须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还有相当艰巨的任务要完成。如涉及市场经济主体及其监管、防止权力滥用和监督这两大方面的法律,还需要不断完善。

  在规范权力运行和加强对权力运行监督方面,目前我国缺乏统一完善的法律法规。而近几年,湖南省在这方面做的积极探索,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湖南在全国率先出台了行政程序规定,就是一种很好的尝试,包括后面出台的“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都是规范权力运行的。这对全国的法制建设都是一个很大促进。

  在涉及市场主体法律方面,我国也制定了一些法律,发挥了积极的效应。但是其中有一些法律存在部门立法的现象,容易导致部门利益的法律化。有的造成法律之间“打架”,漏洞也较多。过去是计划经济体制,每个部门都管一块,不觉得冲突,现在是市场经济体制,市场行为更加普遍,市场主体更多,就会出现“打架”的情形。比如说,一只青蛙,跑到树林是林业部门管,跑到路上是公路部门管,跳到田里是农业部门管。同样,食品出了问题,就涉及到十多个部门。水也是一样,每个部门都能管,最后每个部门都管不上。所以,我们国家不少法律法规,仍需要清理和规范、修改和完善,并且时间上也越来越紧迫。 (本报北京3月10日电)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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