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下发《关于开展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厅局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鼓励创新、适度竞争、审慎监管、适当保护、持续发展、自愿投保”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
《意见》明确,由自治区金融办、内蒙古保监局和试点公司联合成立自治区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金融办负责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帮助试点公司解决试点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内蒙古保监局负责试点准入条件的设立和审批,具体指导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推进工作。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协调体系,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意见》要求,试点产品主推保险金额在1至5万元,保险期间在1至5年,条款简单、价格低廉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在试点过程中,要着力推广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兼顾适量的定期寿险,解决低收入群体突出关心的意外风险和死亡风险。同时,发展贴近农牧民需求、核保理赔简便的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各类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产品,满足农牧民不同层次的保险保障需求。
《意见》强调,各试点地区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试点公司,在农牧民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积极尝试建立“政府支持、农牧民认可、商业运作、广泛覆盖”的农村牧区普惠制保险制度,采用多种方式推进试点工作进行。一是鼓励试点地区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号召广大农牧民积极投保,实现单一地区农村牧区人口的统一承保;二是试点旗县(市、区)要积极支持将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作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有益补充,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迅速扩大承保覆盖范围;三是支持试点保险公司与农村信用社等农村牧区金融机构合作,本着借款人自愿的原则,销售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四是由保险公司农村牧区营销员队伍通过分散式营销,以小型团单方式对单个农牧民家庭成员整体承保,使农牧民家庭以较低的保费获得保障。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财政、工商等部门要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落实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政策。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允许小额保险试点参与农村牧区社会救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项目建设。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与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广泛开展合作,积极拓展银保合作领域,推动农村牧区金融体系建设。
(王国琦)